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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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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1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采购法》等法律、行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规、方针;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门是主管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3篇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系

4.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3篇

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2

1.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一是由于项目法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不够,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设置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二是项目法人一般为临时机构,存在的时间周期短,财务人员大多是临时借调或者兼职,专业知识不足,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健全。

1.2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法人或者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甚至只登记项目资金的收支流水账;一个项目法人管理多个项目时,将多个项目在一个帐套核算;一个项目因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被分割到不同的帐套核算。这里既有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解释不熟悉、不专业的问题,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有些地方,项目资金不是由项目法人核算,而是由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或者实行报账制,把工程价款结算原始资料留在财政部门登记收支,项目法人只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工程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1.3工程预付款和价款结算问题。在施工单位没有出具合法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证金)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和结算工程进度款。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复杂,周期长,工程价款支付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形象进度。

1.4竣工决算编制和资产移交问题。竣工决算编制不规范、不及时,形成的新资产长期挂项目法人账上,不能及时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新形成资产不能得到规范管理,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主要原因是项目法人不重视这些工作,内设部门之间协作不力,重工程建设,轻竣工决算编制。

1.5投资评审问题。近年来,财政部门为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专门设立了投资评审机构,对基建项目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招投标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但是由于评审机构人员力量不足,不专业,需要评审的项目多等原因,致使评审机构不能按时出具投资评审结论。一些项目投资评审时限过长,严重影响工程开工和完工。此外,还存在评审时不执行公路定额,不考虑公路项目的独有的本质属性,随意压缩核减工程预算和二类费用,甚至为了达到减少地方配套资金的目的,按比例审减等问题。

2解决问题的措施

2.1项目法人要重视公路工程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财务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基建财务人员,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在基建项目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从工程招标到竣工资产移交的项目建设全过程都要有财务人员参与。

2.2项目法人要规范会计核算,正确归集建设成本。。项目资金在县(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为核算的,会计核算中心也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正确核算,并且应该尽快将会计核算职能返还给项目法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基本项目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的,也不得将资金结算支付的原始单据留存在财政部门,而应审核后,交给项目法人进行会计核算。

2.3项目法人要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程序。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首要作用是保证中标的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减少项目法人因承包商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因此,项目法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要求承包商提供保证金或者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工程价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法人还要协调督促财政部门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2.4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公路部《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的要求,做到大中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小型项目在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同时要做到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程序合规。为避免资产流失,及时发挥新建成资产效益,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15日与资产管理单位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

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 会计核算

一、基本建设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基本建设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它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新增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对有计划地建立新兴产业部门,调整原有经济结构,合理分布生产力,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国民经济,加速生产发展速度,以及为社会提供住宅和科研、文教卫生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为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占用和消耗大量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选择投资方向,讲求效果,以充分发挥基本建设应有的积极作用。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人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将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主体地位不强,协调关系难

以前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都是由建设银行代管,采取的是计委立项、城建规划、建行拨款、审计负责竣工决算审查的操作模式。财政部门开始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后,由于受前期操作模式的影响,人们不能正确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各相关部门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

2、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操作性差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方面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利于指导会计核算工作,适合目前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制度还没有形成,使基建的会计核算工作没有科学的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依据,使基建的会计核素工作处于被动。

3、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重视项目的申报,但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管理不够重视;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解释了解不全面,不能据此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等;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基建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进度跟进不及时。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存在下列问题: ①使用机关账户核算基建工程,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②基建投入长期挂在建工程,工程结束后不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③将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工程设计费等待摊投资支出列入行政经费或挤占其他专项资金,致使会计信息失真。④账务处理不规范,如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而不应计入基建收入。⑤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将本单位通讯费、差旅费、燃料费等与本工程无关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出以项目总概算为基数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⑥挤占挪用基本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将资金出借给本工程无关的单位或者用于暂付本单位其它项目支出。⑦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不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上的问题导致了会计报表的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监管力度有限,工作难以到位

行政事业在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对于资金的审批支出过程控制不严,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不用合理的归集和分配,对于各部门各个人的工作成果不能有效考核和进行奖惩等。

三、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措施

1、强化财政在基建管理上的主体地位,切实提高协调能力

应广泛宣传财政基建机构的职能范围、管理权限和作用,使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能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同时,财政基建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计委、建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2、建立健全基建会计核算制度

①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及其会计核算制度,优化基本建设资金审批和支出流程和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查制度,涉及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应统一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资产入帐通知,建设单位才能以此作为资产入帐的凭证。⑤建立健全报表制度。重点是拨款资金申请表、工程进度表、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等。

3、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账、核算,建设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科学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账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有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在建工程、待摊投资、交付使用资产、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结余、基建拨款、其他收入、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等,并明确规范各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和如何使用。库存材料以购入价格、调拨价格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直接列入支出。库存材料按其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库存材料的盘盈、盘亏,经报批后,直接列作当期支出的增加或减少处理。库存材料如果变价出售,直接冲减“库存材料”科目。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列作“在建工程-其他投资”;例如:在建工程由于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购置土地等的资金使用情况,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三个明细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内容有自建工程和外包工程,基建、装修项目支出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基建、装修项目竣工结转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投资核算单位自行安装设备和外包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投资核算单位购置土地及其他资金支出情况。改建和拆建的核算办法,一方面对在用建筑物或已竣工并办理好结算手续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另一方面,对在建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因改建、拆建所增加的建筑费用,计入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

4、强化监管力度,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并据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基本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尽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等现象的发生。。在进行内部监管的同时,要积极接受外部单位的监督管理,正确认识外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目的,及时提供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等信息给外部监督部门,并积极配合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以便外部监督部门对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科学的引导和监督。对于重大的工作失误或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或报机关进行刑事处罚,以便保证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贯彻执行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计划及预算,保证基本建设的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党、及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树立党和的威信。

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治理规定[S]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4

Abstract: The current basic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unit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costs, enhancing efficiency of the investmen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som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system have not fully adapted to need of management,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ed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facilitate project, promote construction units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management, effectively save fund, control construction cost, improve the benefit of investment, some of current provisions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In this paper,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facilitate project was analyzed in-depth an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better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lso described the whole proces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from setting up the project to completion acceptance.

关键词: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Key words: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6-0041-02

0引言

投资项目,简单地说,就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形成的基本建设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采购法》等法律、行规、规章,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强化建设单位的财政监督、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本建设投资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需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行制度的一些规定亟待改进和完善。同时,应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财务管理。

1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规、方针;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1.1 两者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财务管理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而会计管理侧重于会计核算,即对企业发生的一系列经济业务进行客观地记录和反映。

1.2 两者管理的最终目标不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而会计管理的目标是向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会计核算资料。

1.3 两者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企业本身,因而财务管理者由企业负责任命;会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有关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因而会计人员可不必由企业任命,可以由外在服务对象来任命。所以,应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将财务与会计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走出企业财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为最终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2加强投资控制

投资项目的投资一般分为工程投资和其他投资。工程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仪器投资。该投资在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概算中已十分明确,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调整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专题汇报,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他投资主要是指待摊投资。待摊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等。待摊投资属于建设项目的间接成本,具有开支内容性强、费用金额弹性较大的特点。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达10~15%,目前更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下面就建设期存款利息冲减成本和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冲减成本等问题进行探讨。

2.1 建设期存款利息不应冲减成本在《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项目存款利息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上的区别,国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将建设项目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冶金、煤炭、电力、建材等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如科研、文教等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而言,目前普遍要求建立资金制度,由于各“拼盘”资金比例不同,资金到位时间不同,将利息收入作为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会产生权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尤其是对国家参与的合建项目,国家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如作冲减成本处理,将使国家权益受损。对非经营性项目而言,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一,反映移交资产的减少,因此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成本;第二,掩盖了存款利息收入的性质。存款利息收入是建设资金运动过程中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增值,其本质仍是资本,可生息的存款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及财政专项拨款等,其产生的利息应首先表现为各类拨款的增加。。如:某建设项目,最终验收确认完成的投资3904.27万元,其中国拨资金3900.00万元,自筹4.27万元。而该建设项目国拨资金在建设期内所产生的存款利息101.35万元,则该建设项目的实际国家投资应为4001.3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应为4005.62万元。按现行的财务规定,该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了待摊投资,致使最终验收确认共完成投资3904.27万元,比实际完成投资少了101.35万元。当该项目交付使用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帐也就少了101.35万元。如果以后项目涉及到产权转让事宜,就直接影响到该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因此,建设期国拨资金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国家投资的增加,不应冲减工程项目成本。

2.2 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应冲减成本在《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经营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因为财政贴息资金的安排所反映的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扶持,应视为国家对经营性项目的投入,应正确地核算项目成本。如:某建设项目,最终验收确认完成投资4001.34万元,其中国拨资金2200.00万元,银行贷款1800.00万元,自筹1.34万元。其中向银行贷款的1800.00万元,建设期间实际负担的利息311.40万元,且由国家贴息,如贴息资金作冲减成本费用,则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帐就减少了311.40万元。如果以后项目涉及到产权转让事宜,就直接影响到该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因此,财政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的增加,不应冲减工程项目成本。

2.3 待摊投资费用项目应做进一步细化待摊投资支出虽然不构成建设项目实体,但其费用发生直接与项目建设有关,且弹性比较大,容易乱挤建设成本。因此,对待摊投资反映的内容应进一步细化,对近年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发生的一些新的费用,应明确列入建设成本。如:工程招标费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待摊投资;与工程配套的市政建设费、报建费等也应在待摊投资中列明。为了更方便地核算,应把所有的待摊投资明细项目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工程技术管理费等几大类,在相应增设一些二级核算科目。

2.4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比例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详见《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比例执行,同时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3细化投资管理

随着国家对基本建设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投资项目特别是财政投入的项目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按现行规定,投资项目的批准程序首先应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可开工。之后,建设单位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至此,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项目完工后通过竣工决算审核和现场竣工验收形成固定资产交付。对于工程项目从前期立项到最终竣工验收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因此细化投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3.1 把握建设依据财务人员应掌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和建设内容等,将最终批复作为项目的实施和验收依据;掌握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情况。

3.2 坚持管理原则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按规定办事。。

3.3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艺设备仪器和公用设备采购、大宗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要严把付款关,杜绝支付工程款的违规现象。财务人员要对批准的项目概算了如指掌,严格审查所付款项可否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中;财务人员要留存项目实施中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其付款事项是否是所签订经济合同中的事项,并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这也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财务人员要依据付款审批程序,对提交的价款支付凭证审查后,方可付款。为此,应建立健全支付工程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准确。。财务人员要全程参与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应积极与本单位项目管理、设备采购、基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掌握一系列相关信息。

3.4 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财务人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依据项目最终批复情况共同对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进行确认,项目不要留有结余资金,如需调整建设内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整批复后,尽快实施。项目竣工阶段财务人员要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值得注意的是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新建工程应由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是对项目投资的全面总结。要进行档案资料归纳整理、帐务处理、建设内容的盘点核实等,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最终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财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资产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做好档案移交等工作,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4小结

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到最终验收都十分重要。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财务管理部门应全程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管好和用好投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国翔.投资项目管理研究[J].浙江经济,2003.11.

[2]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2.9.27.

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财务管理 措施 探讨。

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背景

为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之后,农业部于2003、2004年相继修订和颁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近年,随着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深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暴露出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职能缺失等情况,严重的甚至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因此,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有效的项目财务管理,要完成项目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科学概算、规范执行和有效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管理任务,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尤为重要。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实践中,不少单位从领导到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二)重“争项目”、轻“建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三)项目概算不合理,深度不够,项目设计和概算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同时,由于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无法事先编制采购计划,导致概算不适应财务国库支付及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概算时,随意或虚报配套资金,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管理不到位,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单位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聘请正规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不符合基建管理程序,基建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投资概算力求细化,把握投资概算与概算执行的一致性,

1、科学、准确、真实、细化的投资概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因具体建设内容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差别很大,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严格执行项目概算是完成项目设计目标的关键。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中规定:对于变更项目地点等重大的项目变更,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的一般项目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

(二) 把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按规定设置的银行账户,专项专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应按规定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2、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对项目的会计一级核算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但是,由于基建项目尤其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千差万别,要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的项目成本核算中,还应对照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

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性规定

为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切实地用于项目建设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作了一些规定,例如: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最低0.1%,最高1.5%;项目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等。

4、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为此,农业部在2003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概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因此,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设立专项项目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审计署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也将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作为验收时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

(三)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环节,保证项目完成的综合质量

1、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忽视项目招标工作,而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完善项目采购工作制度

为了配合项目建设的概算管理,财政部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中规定,将在基本建设支出中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制度,并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国库支付和采购的有关规定编报细化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概算作为项目验收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细化的投资概算,周密计划,完善并做好项目采购工作,直接影响项目验收时的综合评价。

3、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但是,在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资金的同时,还应把握工程价款支付的几个原则。一是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对重大项目,还应按工程计划逐年支付;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预付工程款;三是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四是在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

4、完善项目执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完善项目建设的内部监督制度,是防范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财务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效益的最后一环,由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与项目财务管理有关的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决策控制、概算执行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项目的资金运行和支付安全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范文6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

9.审查结余资金。;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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