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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非法放贷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经营范围

监管部门批准的通常指的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P2P等按照规定备案的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监管部门(通常是指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金融办公室)的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范围发放贷款,是成立非法放贷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以营利为目的

这也是成立非法放贷的核心条件之一,主要体现在利息上,这也是情节严重的成立基础。

所以,是否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看利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个关键指标:时间上两年、对象必须不特定、次数达到10次(含延期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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