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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需要给新的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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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管辖权异议后,需要给新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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