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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的案子是如何处置??

来源:九壹网

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章,属于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章,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根据这一规章,人民接到人民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应当终止复查,将讼诉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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