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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取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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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不能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并且是有可能对公共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仅如此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还不能有“中国”、“中华”等字词还有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要是不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关部门是不会审批过关的。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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