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不需要去税务局。
简易注销事项都是在网上办理,不需要去税局大厅办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如果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且未代开过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起征点的;
(5)无其他未办结事项。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办理时应带上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税务局窗口受理完成后,即可取得《清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