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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九壹网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有:签署商标买卖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者具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商标转让人应当就是商标的注册人。在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前,应确定目标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在需要的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一、什么是品牌侵权?

品牌侵权亦称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几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二、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许诺销售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许诺销售产品和使用商标的情况综合判断:

1、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相同商标产品的,则属于侵权行为;

2、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近似商标产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许诺销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产品,则属于侵权行为;

3、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不够成侵权。

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材料有: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4、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综上所述,许诺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是否获得授权来确定。注册商量属于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注册商标需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等条件。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如下: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判断近似商标的方法如下:

1、隔离观察法。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2、要部比较法。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3、分离比较法。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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