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分级如下:
1、最高人民;
2、高级人民;
3、中级人民;
4、基层人民。
人民以及基层人民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的职权包括:
1、人民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人民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