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需要交税。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相关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即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超过3万元的,需要全额纳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