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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九壹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二)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国发1978(75)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国发1978(75)号文件已经废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废止。志愿兵已经被士官制度取代,55岁按退休规定已经废止。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只要符合条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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