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定,退役军人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的退役军人工资主管部分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