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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来源:九壹网

一、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二、车辆超载超限处理标准是什么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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