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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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