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训练开打伤人,依法对其赔偿。
法律依据:
《机关公务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民警管理、使用支责任。
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负责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