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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可以二次申请吗

来源:九壹网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未能在公告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取消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的)。

简易注销定义: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可以选择的一种注销流程。

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1.注销程序简化

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而且可以全程网上登记办理。

2.申请材料简化

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等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只需提交《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建立容错机制

允许部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超期申请登记以及承诺书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除或补正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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