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普通,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普通,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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