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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禁养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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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禁养区规定如下: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各县(市、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饮水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饮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场排放污物;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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