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书递交到原审的上级。具体方法如下:
1、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提交申诉材料,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2、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3、上级人民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审查处理;
4、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民事诉讼需要的材料如下: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