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管辖 的限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多少个被告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 管辖权 。”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诉讼时已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时常寓居地时,则时常寓居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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