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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保护条款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1、一般性保护条款

(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其目的在于现金外流;

(3)对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规模的,其目的在于减小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4)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5)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

(6)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7)如期缴纳税费和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

(8)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负担过重;

(9)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

(10)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负担巨额租金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企业以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和负债的约束。

2、特殊性保护条款

(1)贷款专款专用;

(2)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

(3)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

(4)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担任领导职务;

(5)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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