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可以近亲属或委托律师申请。受委托人,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委托,是要求本人亲自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资料。
2.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3.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线机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提供证据:何人介绍、和中,用工情况,用工时间,工资如何发放,有无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并提供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6.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7.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8.委托他人代理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