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跟前妻生了个儿子,当时出生报的是前妻姓,去年离婚判给我了,我想把儿子姓改成我的,该怎么操作?
回答:虽然《民法典》规定,小孩可以跟爸爸姓,也可以跟妈妈姓,但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一般改名字都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双方同意才行。在20年前就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专门出了一个批复,虽然这个批复已经很老了,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批复中提到,离婚后双方关于子女姓名变更没有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所以这个事情,你还是需要跟你前妻沟通好才行。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袁苗苗
上海汇愿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合同、法律文本的写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婚姻家事继承、房屋动迁、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韩某诉陈某等共有纠纷:黄浦区某公房动迁后原被告双方共获得700余万元动迁款,双方因动迁款分割产生纠纷,经袁律师代理、调查,成功帮助被告方多人认定同住人身份,最终支持被告方获得300余万元动迁款;
(2)田某诉李某等共有及继承纠纷:黄浦区某私房动迁后,李某等人获得两处安置房及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田某虽非私房产权人,但在私房动迁过程中,确因考虑其因素额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经袁律师多次与沟通,最终支持田某的诉求,田某成功获得一处安置房。
(3)马某诉魏某离婚纠纷:双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马某委托袁律师代理,后经多次开庭,判决双方离婚,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达150万余元;
(4)青岛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公司为某自动售货机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购买货币识别器,因货币升级导致识别器无法识别,青岛公司要求退货退款400万余元,袁律师代理上海公司,经多次调查取证,与沟通,最终驳回青岛公司全部诉请;
(5)胡某诉上海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胡某曾出资数十万元投资某已经成片的电影,后电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资失败,遂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影视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袁律师代理影视公司后,充分审查双方合同内容及交易细节,从多角度分析论证,最终两审均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6)李某与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李某曾任某地产公司的合约工程师岗位,后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调岗、降低工资,捏造李某旷工事实,并以此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袁律师代理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