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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人身损害,幼儿园是否要赔偿?

来源:九壹网

童在幼儿园人身损害,幼儿园是否要赔偿,

这是学校和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幼儿园孩子被打伤#

首先,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把孩子委托幼儿园提供教育服务,幼儿园有约定和法定的监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即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除非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系“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损害后果和幼儿园有关系的证据,就需要受害方提供,需要由机构证明损害后果与机构无关,才能免除其责任。(制订法律时,考虑到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基本无举证能力,故法律为了保护弱者权利,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老师有责任么,学校要赔偿么?

儿童在课堂中受到损害,老师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合理、及时的监护职责,可能存在一定过错,但即使老师存在一定过错,过错赔偿责任也应由老师所在的幼儿园承担!(因为属于职务行为)

儿童在幼儿园玩耍时受到损害,幼儿园作为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未能及时排除玩耍场地或设施的安全隐患的,那么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幼儿园也可能要承担赔偿!

偿多少钱呢?如何承担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机构的过错比例判断。一般情况下,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损害和过错的因果关系比例进行鉴定,比如鉴定结果是幼儿园的责任有50%,那么幼儿园按照50%的比例赔偿。如果存在一些其他导致损害后果的因素(如自身疾病因素),可以适当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当然还存在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果的可能,这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难题,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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