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精神病鉴定羁押期限的规定

精神病鉴定羁押期限的规定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精神病鉴定期间羁押期限怎么计算,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_、起诉、审判法定的羁押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_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的羁押期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审理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