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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何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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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何规章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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