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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补偿问题

来源:九壹网

合法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法律分析

单位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是需要给员工补偿的。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给予其经济补偿,并且单位在辞退该员工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公司合法辞退员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

由此可知,不能胜任工作是合法解除合同其中的一种情形,是有补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语

合法辞退员工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样的补偿措施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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