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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来源:九壹网

(一)企业确需裁员,须按劳动部规定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除劳动部规定中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1.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

2.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

3.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

4.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三)企业裁员时,应将年度用工(含使用外来工)计划如实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先裁减生产经营不需要的人员、外来工和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将被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送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向被裁减人员发放《失业证》,凭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主管部门对被裁减人员,应尽量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

(六)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推荐被裁减人员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裁减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给予减费或免费的照顾。

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省《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须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新招人员计划,经核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并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凡未按规定招用的人员,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八)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将劳动者裁减掉: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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