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及代理转让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了您能够更方便、更快捷办理公有住房屋置换业务,请您详细阅读本须知;如有疑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咨询连锁店业务人员或拨打连锁店电话咨询。
一、客户须提交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市非农业户口);(复印户口本首页与承租人本人页、身份证与承租人页在一张纸上)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页共8页,复印第1、4、5页); 4、购房证明及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详细见注意事项6); 5、当月缴租凭证; 6、手章(楷体);
7、《配偶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转让证明》一份;
8、如有拆改,须提供房管站出具的拆改证明;若无拆改证明,须先到房管站办理拆改手续。 注:①复印件需使用A4纸;
②所有签字应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 ③所有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
二、注意事项:
1、承租人应保证此房屋无欠租、无拆改、无家庭纠纷;
2、房本的承租人姓名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如不一致,须先到房管站更改房本; 3、户口本与身份证号码、姓名必须一致,身份证不能超过有效期。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上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抬头注明\"津房置换\");
4、户口本每页须有派出所公章,户口本上如有撕页、缺页、更改事宜,均需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民警章(提供撕页处经盖章后的复印件一份,若承租人页有变更须加印变更内容); 5、承租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承租人配偶死亡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丧偶;或提供死亡证明; 6、承租人能够提供以下购房证明及票据的为有合格购房去向:
承租人或者配偶或者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一个购房证明只能作为一次合格去向使用。 购房证明包括:
a.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时间为准;
b.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时间为准; c.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以置换手续费时间为准);
三、收费
采用划卡方式收费,请原承租人、申请承租人分别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联卡,按下述条件交费: 1、有合格去向的收费:1元钱卡费+房屋置换手续费(房屋计租面积×1.3×3元/m)(双方各承担50%)
2、无合格去向的收费:1元钱卡费+房屋置换手续费(房屋计租面积×1.3×3元/m)+代理费(房屋成交价×2%)(双方各承担50%)
注:根据市局规定办理使用权置换业务统一实行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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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免予挂牌范围及住户须提供的要件
为进一步方便住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业务,现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中免于挂牌的范围进行调整,符合下述5项条件的置换免予挂牌:
1、拆迁户凭拆迁协议两年之内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办理房屋置换可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拆迁户需提供两年之内有效的拆迁协议。
2、承租人与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直系兄弟姐妹及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外)孙女之间置换公有住房,可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
(1)承租人与配偶之间置换提供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籍,须提供结婚证。
(2)承租人与子女及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直系兄弟姐妹及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外)孙女之间置换提供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内容须加注经办人和联系电话(与承租人同户籍的不须提供)、户口簿。 3、承租人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其同一里巷的小区、同一门牌号居住的承租人及其亲属(范围同第二条),可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置换双方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如置换给承租人亲属(范围同第二条)的还应提供第二条的所需要件。
4、经仲裁机构或人民裁定的房屋,可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裁定书或判决书。
5、承租人是单位的,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现居住人,可免予挂牌。 提供要件: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该房屋置换的批复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并由法人签字);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并由法人签字); (4)单位具结书(有法人亲笔签字); (5)单位委托书(有法人亲笔签字);
(6)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手章; (7)单位公章
注:如符合上述第4、5两项条件的,客户须到公司进行咨询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