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斋与;去 一方 芳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 El已经开始施行,其中关于“一人公司”的新规定引起极大关注。本文从一人,厶\司 的演变和发展,一人公司存在的风险一人公司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其设立的风险防范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风险一 一防范 新《公司法》主要设立5项风险防范制度: 人公司的演变与发展 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 1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对 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 此有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 一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 人公司在世界各国早已普遍存在,对一人公司的考察应该把它放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和世界范围内来进行。经济发展的历史 上一人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将其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1 9世纪 初 有限责任公司的问世解决了许多中小企业的有限责任问题。 1 9世纪末.有些个人出资者通过拉人头入股的方式,成立仅具股 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形式的社团法人。一人公司出现的最早也 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1 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 司”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世界范围内 人公司的发展。从西方各国的立法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 都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到承认其合 法性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有四种:1允许设 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德国:2.只.4,tx ̄-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如法国;3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承认存续型的一 人公司.如奥地利:4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股份最终归一人 持有时.该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风险 一人公司的产生既是公司内部机制运行的结果.也是适应社会 环境变化的需要.它的产生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的 社会根源上。一人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 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 司的合法性时.大量“挂名公司“出现了.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 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 形下.必然产生;中突。2.公司的社团性上。当一人公司特别是自 然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无法起到 作用。作为公司的惟一股东.可以作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 决定,当这些身份混同时.因一人公司不存在复数股东的互相监 督.因而没有人来及时纠正一人股东的不当行为。3.公司的法人 性上。传统公司法明确地界定了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三者之间 的关系.而一人公司基于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容易形成一人公司 和一人股东人格混同及财产混同的现象.这使的传统公司法关于 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4有限责任制度上。一人公司之 惟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 因而已经丧失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使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没有义务的约束.从而使债权人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三.关于我国新“公司法》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 现代西方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 弥补一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如美国的“揭穿公司法人面 纱原则”、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我国 o 商场现代化》2006年5月(下甸刊)总第468期 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 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新《公司 法》对一人公司适用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并降低了公司最低注 册资本金,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将公司注册 资本记载公司章程.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和 不实出资和无出资的空壳公司产生。 2禁止滥设一人公司。我国新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对此 有规定。法国 商事公司法》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的惟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 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惟一持股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借鉴了 这一条。此条的意图是防止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结构.防止自然 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地细化.以少量资本承担较大经营风险. 滥用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3.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 独资.以予公示。新 公司法》第6O条有规定。一人公司债权人 在与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状况.不仅必须要求公司在设立时 进行登记.且自一人公司公开登记起的运营状态以及公司签订的 契约.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在企业名称中体现出一人 公司特征.以提醒债权人在交易前对一人公司的经济实力 商业 信誉做出综合正确判断.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4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 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国新《公司法》第63条对此有规 定。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听从于他.因此 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 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这样不但使 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 律.有效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 公司法》第64条 的规定。因为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一人股东对公司具有 绝对的支配性.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极易混同。为了防止股东 以公司有限责任为借El逃避责任.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 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的。 参考文献: 【1】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 994年版 【2】梁慧星:《民商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1 994年版 【5】王保树:《中国公司法》 中国工人出版社1 995年版 【4】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法律出版社1 998 年版 [5]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1 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