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联锁制度
(1)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再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再将放炮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指令,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放炮令牌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3)放炮前瓦检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浓度,填写瓦斯牌板,告知职工,当瓦斯超限时,令牌不允许交给组长,不准放炮,更不许弄虚作假。
(4)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却一不许放炮。 (5)实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不按规定执行,对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炮三检制度
(1)配备专业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放炮。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防止漏检,禁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放炮。
(3)实行群众监督、班长签字,如有漏检、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放炮地点、悬挂瓦斯监测牌板,如实填写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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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漏检,隐瞒真实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购进爆炸材料,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3、爆炸材料应用矾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和人员集中的地点逗留。
4、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5、性质相抵触地爆破器材,不准同车混装,车上要铺草垫、避免碰撞。运送雷管时,必须将雷管放在加有软垫的木制雷管箱内。
6、拉运时,必须有专职人员押车,防止丢失或发生其他问题。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8、运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9、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10、罐笼升降速度、运送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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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等,不得超过4m/s。
11、交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12、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火工用品领取和清退制度
1、上班后放炮员到矿调度室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的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爆破器材发放室领取,并认真在购买时用清退薄上登记,并分别放在木箱内,落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2、领取炸药、雷管不应超过当班实用数量,剩余部分当班结束后,要立即全部退回仓库。
3、领料、携运至少有两人参加,除爆破员外,还应选择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的人员协助押运和监督。每人爆破员应有专用的木质爆破,箱体分格,分别盛装炸药和雷管。
4、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将雷管的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5、建立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爆破员要有领用爆破物品日记和现场爆破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爆破器材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哑炮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并有当班安检员查核实,要建立领用清退登记薄,掌握生产用料和清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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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带、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火工品存放制度
1、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存,地面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破材料与发爆器。
2、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井下爆炸材料必须——存在硐室或璧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砖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参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最大——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必须分开——存。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璧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手套的矿灯。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炸材料库房内。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放炮时,必须依据规章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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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井雷管必须进行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使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炸药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
(四)、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一台放炮器只能配一把放炮钥匙,放炮器及放炮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 、绝缘双线,严禁使用裸线,切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五)、采掘队打眼工负责从炸药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炸药。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有当班班队与放炮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当班退交炸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照。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做引药必须用竹质(木质)锥子、将药卷端扎一个孔,把雷管插入圈扣。严禁用雷管硬插入药卷或斜插入药卷。制作引药数量要随压迫能够随做,不得在平地或火药库提前作好再送往放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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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压紧、再随着装药逐渐加力,捣实,用合格炮泥封满堵实。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施工队负责将足够量的炮土送到采掘工作面,严禁无炮泥、炮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其它燃料充当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
(八)、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只要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不超限,才准装药放炮。放炮员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上。
(九)、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具体换牌方法如下:
1、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
2、放炮前准备工作就绪后,与组长换牌,然后持放炮命令牌与瓦检员换取放炮牌。
3、瓦检员经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瓦斯、煤尘符合要求时,即将放炮钥匙交给放炮员,换取放炮牌,表示允许放炮。此时,瓦检员持生产牌,放炮员持放炮钥匙,组长持放炮牌。
4、放炮后,经过检查工作面瓦斯情况,如符合《规程》规定,即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和班组长检查爆破情况,如已达到预期目的,可以恢复生产工作时,即将警戒牌交给组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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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炮牌,三牌各归原主,放炮告一段落。
(十)、放炮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米,半煤岩及岩巷掘进面不小于100米,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3、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好和警戒。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十一)、出现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拒爆、残爆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拒爆、残爆,要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先出浮煤,再重新联炮,二次放炮;若不响,应在距瞎炮眼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炸药和雷管。
3、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4、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它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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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拒爆、残爆,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防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工作面20米范围内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三)、排除放炮员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瓦斯浓度较大或顶板破碎时,要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
(十四)、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然后恢复其它工作。
放炮后,至少等15分钟,切工作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五)、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行,上下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
2、装药前没检查瓦斯或装药前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或风筒未端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时。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楚的煤、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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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喷孔、
夹钎子、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时。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眼质量不合格或填不足不用水泡泥时。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时。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水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时。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兆时。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放炮:
1、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具、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没回以保护或未拿出工作面时。
3、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的巷道内,不洒水降尘时。
4、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架没加固,空顶距超过规定或不用超前梁时。
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在放炮地点及上下方5米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具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放炮与放顶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时。
6、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质量不符合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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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局部通风机不运转或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8、工作面人员不撤离到警戒线外,或各路警戒线岗哨没设置好或人数没点清时。
炸药、雷管管理制度
一、炸药库保管员要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要分库、分类存放,杜绝外流。
二、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消耗量,需要领用时,严格履行出库领取手续,专人领取,凡发现一次领用数量与出库单不相符时,对领取人和保管员各罚款10元。
三、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防止爆炸品乱扔乱放。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20元。
四、放炮员在井下放炮必须带放炮记录卡,放炮工作结束后,队(组)长必须如实在放炮记录上签字,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元,对队长一次罚款5元。
五、凡拾到炸药、雷管交到安全科,每枚或每次奖10元(无论平地、井下)。
六、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做到低温防潮(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度)、防火、防盗、防变质;非保管人员不得入内。
七、药库看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
八、炸药、雷管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洁,否则,每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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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10元。
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上班后到矿调度室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的票据,然后凭票到炸药库房领取,并分别放在木箱内,落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二、运送雷管不准与他人结伴同行。
三、到达工作在点后,炸药、雷管箱必须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方,不准乱放。
四、开始装配药前,要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 五、严禁采用糊炮,禁止放无封炮泥的明炮。
六、放炮只准使用放炮器,钥匙要由班组长随身携带,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七、放炮员要做到当班装炮,当班放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
八、在对接的两个掘进工作面放炮时,间距在20米以内时,一方必须停止作业,但局扇不能停止运转。
九、放炮员必须按向调度室、炸药库房做好交记录,做到领、用、退三对照。
火工品管理员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交制度。后,火药管理工认真检查库存药、管数量和上班所发的药、管数量和回收情况、使用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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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管的收藏:(1)认真检查所领药、管的数量及质量;(2)药、管要分开存放;(3)对收回的药、瞎管,要妥善保管,定期消毁;(4)对药、管要做到领、发、存三对照。
三、发放炸药、雷管:(1)严格领退手续;(2)每个地点所领炸药、雷管要在报表上填写清楚,并填写放炮员姓名;(3)按计划发放;(4)每次所发药、管都必须分别装入木箱内落锁;(5)禁止任何人携带矿灯入库。
四、所用工具的管理:(1)每个地点的药箱要当班收回;(2)药箱不够用要及时增添;损坏的药箱交厂务处理;(3)管理好药箱的锁,发现坏锁及时更换。
五、坚守工作岗位,搞好本职工作,在药管理和使用时,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并经常保持库存房的清洁卫生,填写报表交矿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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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各项管理制度
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