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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法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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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加强上海法律服务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创建现代管理制度。仍以律师业为例,首 先,应积极扶持和培养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业骨干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鼓 励跨地区联合建所,并发挥多业态立体办案优势,扩大业务覆盖面。其次,一些专业较集中、基础 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应向金融专业化方向发展,专门提供金融领域的优质法律业务,打造金融法律服 务特色和服务品牌,提高在此领域的国际知名度。最后,应逐步引人决策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 模式,建立健全业务质量保障、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提高律师业的 整体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2)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平 台,实现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相同业务问的市场开放;按照法律规范、监督、行业自律的基 本原则,建立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4.推动形成全社会金融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金融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在更大程度上是“契约密集型产业”,如果法制不健全,交易各 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没有一个维护契约执行的好环境,就会增大从事交易的风险,影响人们的 交易意愿。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落户上海,为驻沪金融机构 提供更多更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推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作为一项软 环境建设,大力推进金融法律普及,重视全社会权利观念和信用体系建立,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具根 本性。(1)大力推进金融法律普及,将基础金融法律知识融人全民普法教育中。(2)推动全社会树 立信用观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来说,诚信观念至为重要。信用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 还涉及道德问题。因此,在以法制手段推动市场主体增强信用的同时,还要大力推进道德教育, 从更深层次唤起社会对信用的尊崇与敬畏。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法环境优化 黄江东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又是金融皇冠上的明珠。近几年来,经过股权分置改革等基础 性制度性变革,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凤凰涅磐的过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截至2009年第一季 度,1625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人2.3万亿元,沪深股市总市值l6.1万亿元,已经成为全球市值第 三大市场l证券公司107家,总资产1.4万亿元,净资本3105亿元;基金公司6l家,基金总份额 2.35万亿份,基金净值2.0l万亿元。①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从本质上取决于一些重大基础性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中税法制度应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制对促进市场发展起到了 一定积极作用,但整体上来说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法治建议显得比较滞后,在2008年3月召开的 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税收》指出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⑦(1)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 作者单位:上海证监局 ①尚福林:(《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 中国金融 2009年第11期。 ②((四条改善建议政协一号提案直指资本市场税制》,http://www.china.com.cD_,中国网,2010年l0月10日 访问。 91 ・ 也不够规范,(2)课税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 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3)税收调节分 配的功能比较弱;(4)存在重复课税现象;(5)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6)税收导 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未征税。这六 个方面至少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问题存在不少弊端,且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笔者拟从系统 梳理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问题的研究人手,评析当前研究的成果与不足,进而结合实践分析我 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与具体建议。最后,结合“加快建设上海 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从税收法制环境的角度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税法体系 对于证券市场税制问题,当前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当前证券市场税制的不足进行了比 较详细的分析,然后相应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但从法学角度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比较系统全面分 析的研究还很少见。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税种,在一级市场对于企业发行证券所取得的收人,按照“营业账 簿”科目征收5/10000的印花税;在二级市场对于证券股票交易按比例普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11 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1988】 255号)中规定对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 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服务业最普遍征收的税种,证券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种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的买卖义务,应以其营业收入额(卖出价减 去买人价后的余额),按5%的税率计纳营业税,但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暂时不征营业税。目 前我国证券公司应税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代理证券发行和交易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买卖的价差收 入、利息收人,受托资金管理收入、投资咨询收入等。证券产品(主要是股票债券)的买卖可以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将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国对投资基金业在税收上给予了比其他金融机构 更多的优惠,除对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外,对投资基金的发行、资金投资运作 (如买卖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人也不征 收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 1.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20 ̄/ ̄比例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我国 个人在证券市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纳人应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 税,其中,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红利所得,享受优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 ・ 92 ・ 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到目前 为止,我国一直没有对股票投资的个人所得征税。从1994年起,陆续发文对个人股票转让所 得进行免税。199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 中明确指出,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的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其他有价证 券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 2007年我国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颁布了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企业 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及股息收入均纳入应税所得总额中按照25%的税率征税,其中的财产转 让收入就包括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人。但是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国债利息收入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股息和红利中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 行抵免。 二,证券市场税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法不规范、不完整、不系统 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而且主要存在于一般税种 的条款中,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证券的继承和赠与等建立规范的 证券税制,缺乏系统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往散见于其 它税收中的有关条款已经难以满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的需要,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 康发展。并且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中简单地采用印花税替代国际通行的证券交易行为税,不仅从名 称上讲不严谨、不规范,而且印花税条例中也缺乏对证券交易征税的相应专门税目,这使得征税缺 乏有力依据。①我国证券市场税法带有明显的“应急”的痕迹,很多“暂行办法”、“暂行条例”已经 暂行了2O多年,已经背离了暂行的本义,是很不严肃的。⑦此外,当前税法体系还有很多空白,前 不久媒体广泛关注的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就反映出原始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上存在不规范不完整之处。④ (二)税法法律效力层次低、不透明 当前证券市场相关税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两部法律,其它如印花税和营业部都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颁布执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同 时由于税收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实践当中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大量的通知对其解释,往往是 这些效力层次更低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这对于一个非专业人士来说要了解掌 握决非易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税法处于不透明状态,这与税收法治原则和WTO透明度原则是 不相符的。 (三)税制不稳定 最为典型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先后经历了lO次调整,笔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了我国历次证券 交易印花税调整及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统计表: 由下表可见,虽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股市的中长期影响尚难断定,但对短期趋势的影响还是非 ①陈宝熙:(《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税收探讨 ,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当前税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病,“暂行”动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⑦具体情况可参见2009年9月30日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93・ 调整时间 对大盘走势的影响 1991年10月 1992年6月12日 1997年5月12日 1998年6月 深市将印花税率从6‰调整到3‰,牛市行情启动,后上证指数从18O点升至1992年5月的1429 点,升幅达694%。 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o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一路 从l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70%。深市盘整4个月后,从25I7点下调到1538点 让秀 易 花祝翠由3‰堤向芏 5‰, 宿半,丰冈卜跃也500点,跌幅达到30%多。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o下调至4%。,股指不升反降,两个月内震荡走低400点。 1999年6月1目 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o,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 2001年1】月】6日 2005年1月23日 2007年5月30日 50%多。 印花税率再度调低至2‰,股市却产生一波100多点的下行波段行情。 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整为1‰,股市轻微拉升后随即再次震荡下行趋势。 财政部决定自5月30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l‰调整为3‰,受此影响沪指开盘4087点, 跌幅5.71%,深成指开盘12651点,跌幅5.99%。两市连续4日触及跌停板个股高达700多家, 500多只个股跌幅超过30%,4天内单位净值跌幅超过10%的基金个数高达120只。随后大盘震 荡盘升,直至6124点。 2008年4月24日 2008年9月19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o,大盘几乎涨停。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仅由出让方按1%。税率缴纳。上证指数在出台 的前后三天内由l 802点猛涨467点,涨幅超过25%,随后再次震荡下行。 常明显的。最为典型的是“5・30”事件,由于该次印花税调整事发突然,投资者措手不及,对市场 的心理打击很大,这种突发的变化加剧了市场波动,加大市场风险。 (四)税制不合理 1.对红股征个人所得税不尽合理,有悖于红股的经济意义。红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投资所 得。因为送股前后投资者权益未发生任何变化,投资者在公司的股权比重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送 红股只是股东权益内部项目之问的转化,因此,红股并未增加股东的投资持有收益,不应视为红利 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由于对利润送红股征税而对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结果导致许多上 市公司的分配预案要么是不分配,要么就是大量的用公积金转增股本。这样扭曲了上市公司行为,人 为地提供了避税渠道。0 2.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税却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不合理。股息红利是证券投资所得,是上 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在一个理性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注重的应是上市公司的长期回报, 即其分红派息能力;而资本利得是短期买卖价差所得,是从二级市场上股价波动中赚取的,这是短 期低买高卖的结果。证券市场税法应当发挥其鼓励长期理性投资而不是鼓励短期炒作的宏观功 能,但当前的税收却对股息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暂缓征税,这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笔者 认为是很不合理的。 3.对公司的资本利得征税却对个人的资本利得暂缓征税不合理。对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并人所 得税一并征税,但对个人取得的资本利者暂缓征税,这一方面造成了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之间的不公 平,另一方面还会诱导法人投资者转化为自然人投资者,虽然证券法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但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杜绝。 (五)税制不公平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还存在大量不公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种投资工具之间不公平。例如, 股票交易要征收印花税,但国债、企业债、基金、权证等投资工具均不征收;同为股票,流通股交 易要征印花税,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即限售股转让)却可免征;同为流通股交易,在交易所集中交易 要征收印花税,场外交易(通常都是大宗交易)无需征收,等等;二是各种投资主体之间不公平。例 ①王霞:《中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08年硕士论文。 ・94・ 如,对个人投资者,不仅股息红利要缴纳所得税,连红股也要按面值征税;而国家股、法人股的红 股无需征收;金融企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要征收营业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则不纳此税;自然人在 证券交易中获取的价差收益部分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 所得税。0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所获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所得, 按20%的比例税率减半征税,对个人持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利息则予以免税;对于一 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却不征税等等,这样的税种设置不仅会影响财政收入,而且 有失税收公平,造成投资流向扭曲,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税收的一个 重要作用就是宏观功能,这正是通过差别对待来实现,只要这种差别对待具有实质合理性,即 不能视为是违背公平原则,譬如说,对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即是鼓 励投资该部分金融工具,引导资金流向,不能认为不公平。 (六)税收负担偏重 个人所得税方面,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间接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金融 行业特别是内资金融企业的竞争力。营业税方面,我国包括证券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 税,高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在整个服务行业中税负仍偏 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税率降为25%较为适宜,但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 得按照普通所得征税,这与多数国家将证券交易利得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的做法不同。⑦ (七)股息红利部分双重征税问题明显 企业要先就其取得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给 股东,股东个人在取得股息或红利后又要将这部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的范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显 然对同一收入来源课征了两次税,造成了重复征税。因此,若公司分配的股息或红利越多则股东的 税负越重,这严重响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在我国当前上市公 司分红就较少的情况下,这种税收更加减少了投资者的回报,不利于倡导长期理性的投资观念。 (八)对纳税利保护不够 不重视纳税利的保护,是我国税法立法和税收实践的通病,在证券市场亦是如此。从立法 上来看,很难看到对纳税利保护的相关制度安排;从实践来看,也是多见义务少见权利,对一 些程序性的告知也未做到。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印花税每年上千亿元,每个股民只要参与了交易, 不论盈亏都缴纳了印花税,由于所有交易都实现了电子化,在交易结算的同时自动扣缴了相应的印 花税,但每个股民每年到底缴了多少印花税,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告知,也从不给予相应的纳税凭证。 这种做法极大漠视了纳税利,也不利于培育公民的税收法治观念。 三、重构证券市场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治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保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④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纳税人、征税 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狭义上的法律中加以规定;课 ①陈宝熙:(《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税收探讨》,((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吴霖: 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重构 , 浙江金融 2007年第6期。 ②陈宝熙:(《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税收探讨》,((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报 2009年第6期。 ⑦李珍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税收研究》,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5年第l 2期。 ④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 ,(《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95・ 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征税程序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征税合 法性原则,即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税,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0严 格遵循税收法治原则,也是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保证。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即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人,并利用税收的经济作用最大限 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 率两个方面。为了提高税收行政税率,一方面应当采取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征税费用;另一方面, 应简化税制,纳税手续便利透明,减少纳税费用。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通过优化税制,尽可 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① (三)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必须公平合理中,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 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③遵循税收公平原则,也是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的一 个具体体现,即原则上对所有处于相同地位的投资者应课以相同税负,对类似的金融产品应课以类 似税负。只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证券市场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鼓励创新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有 很大差距,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金融创新,只有通过各类市场主体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证券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因此证券市场税法也应发挥其相应的宏观功能,从税收上对金融创 新活动予以支持。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整统一的证券市场税法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税法应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协调、复合性的税法新体系。“多层次”是指税法 要覆盖整个证券市场以及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多环节”是指证券税法要涵盖证券市场发行、交易、 收益所得及财产转让全部四个环节;“多协调”既包括多重目标和多重工具的协调.又包括 多税种之间的协调征缴上的组合和协调。“复合性”是指按照多层次、多环节、多协调的以交易行为 税和收益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④同时,要大力改善同行税法体系中的不规范状况,对于那 些“暂行”时间很长的“条例”、“办法”,要重新进行审核,实践证明可行的,应上升为法律;已经 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要补充、修改或废止。此外,还要注意提高税法的效力层次,提高税法的 严肃性和透明度。 (二)调整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 我国当前的证券印花税名实不符、范围狭窄。因为当前的证券交易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每 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清算系统扣划,无实物凭证,根本无从谈起贴花,因此股 票交易印花税有名无实;此外,只对股票的交易和转让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不予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除期货和股票期权外)的交易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征税 ①刘剑丈:《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25 7页。 ⑦同注①,第26D一261页 ④同注①,第258—259页。 ④昊霖:((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重构》,((浙江金融》2007年第6期。 96・ 范围狭窄。0因此,建议开征证券交易税,理顺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关系。印花税只在证券发行环 节征收,这样有利于调节一、二级市场之间价格差异过大的现状,又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人。 (三)适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所得税不同于印花税的行为税性质,它直接指向证券交易行为的结果,以基于证券的实际 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目前 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 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笔者 认为,具体来说有以下要点:1.实行较低税率。2.允许亏损抵扣。3.普遍征收,特殊优惠。对一,二 级市场普遍征收,对我国市场特有的“大小非”等原始股东取得的暴利收人,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 同时对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取得的收入实行优惠或免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利得在 证券所得中的比重非常突出,必须谨慎行事,注意出台的时机,减缓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四)消除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取消对红股的征税 对于股息红利的个人重复征税,国际上一般采取免税制、差别税率制和抵免制、扣除¥I;I1以克服。 我国可实行抵免制,即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扣除原已缴纳的税款,有余额的再补交 差额,无差额不需再交税。从会计学上来看,红股本身并没有增加投资者的财富,不应对其征税,至 于投资者以后将股票卖出获利的,可按资本利得税征税。 (五)加强对纳税利的保护 具体来说:一是重大税收的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二是增强相应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 度;三是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当前,把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提出来,如何健全和完善国际金融 中心所需要的各项制度环境是一项紧迫而艰苦的任务,这其中完善金融税收法制是一个重要方面。从 世界上其它金融中心城市的兴衰来看,合理的金融税制都十分重要,上海要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没 有良好的金融税制是不可想象的。笔者认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国家要建立鼓励金融创新的证券市场税制。金融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但是所有的创新都是 对现状的改变,必然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鼓励创新的金融税制,就很有可能使本会出现的 创新消失在萌芽状态。因此,在立法层面要大力鼓励金融创新,优化金融创新的税制环境。 2.国家可考虑成立金融税制协调和改革委员会。如前所述,我国当前金融税制零散、滞后,体 系不协调、效力层次低,不利于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国家可考虑参照日本的做法成立金融税制协调 和改革委员会,对金融税法的立、改、废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协调。 3.应尽可能争取金融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历来是金融中心城市吸引金融机构与金融人才的 一个有效手段,上海应尽可能争取在出台相应金融税收时,适当给予上海优惠。 4.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税收征管队伍。纳税人的纳税费用和权利保护是税收环境是重要方面。 上海要建立一支素质较好的税收征管队伍,行政效率较高、征管规范透明、严格依法行政、服务良 好友善,同时真正重视保护纳税利。 5。要大力培育税收中介服务机构。要注意培养税务专业服务人才,大力推动税务师事务所等税 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发展,为金融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税收中介服务,提高金融税收的专业化与规范化 程度。 ①谭永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构想》,((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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