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7]402号)  关于调整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 及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总后勤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不再采取由总后勤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汇缴、再由国家税务总局返还各地入库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后勤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系统个人所得税汇总后,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同时向财政部预算司提供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额明细情况。 二、在《2007年收支分类科目》10l类“税收收入”06款“个人所得税”01项“个人所得税”下新增02目“个人所得税”,说明为“收入科目”。个人所得税缴库时,填列101060102目“个人所得税”科目,“预算科目级次”为“级”,“收款国库”为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三、系统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由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地。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按扣缴税款的2%向总后勤部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五、2006年度尚未缴库的系统个人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办理缴库,具体缴纳期限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0日内。
六、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具体缴纳事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商总后勤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确定。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