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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合同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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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合同法基础知识

福建厦门翔安事业单位考试已经出了公告,8月份就要参加笔试,大家有准备好吗?这里和大家说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的合同法基础知识。(暑假期间,厦门中公教育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丰富多样的事业单位课程,并匹配相应的团报优惠活动,让你一步成“公”,改变你的未来。)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合同法基础知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未定合同

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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