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答辩状范⽂
被上诉⼈答辩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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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答辩状范⽂1
答辩⼈(被上诉⼈):XX,男,X年X⽉X⽇出⽣,汉族,湖北仙桃⼈,农民,住XXX。
答辩⼈于X年X⽉X⽇收到仙桃市⼈民转来上诉⼈XX对(xxx9)仙民⼀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请求⼆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般属于私⼈劳动,⽽XX是法⼈单位,所以上诉⼈与被上诉⼈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的,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劳动者本⼈,另⼀⽅只能是⽤⼯单位。故上诉⼈所述观点不成⽴。
实际上,被上诉⼈与上诉⼈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审代理词(附后)。
⼆、上诉⼈说“如果被上诉⼈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是⼯伤呀?”被上诉⼈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民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不是对⼯伤的规定。上诉⼈以此来说明是⼯伤,简直是⽆稽之谈!
三、上诉⼈说被上诉⼈与⽼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与XX商定的,⽽且是由上诉⼈的法定代表⼈XX的妻⼦代表上诉⼈在次⽇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说“从XX送⾕⼦到XX直⾄被上诉⼈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谎!⼏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且是XX发现被上诉⼈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XX等⼈⼀起将被上诉⼈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否认,实在令⼈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持财⼤⽓粗,故意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波三折,让被上诉⼈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xxx8年10⽉事故发⽣以来,被上诉⼈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系列的诉讼与劳动⼯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粗的⽼板竟然反⾝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的。其⽬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损害事故给被上诉⼈及家庭所带来的巨⼤悲痛是难以⽤⾦钱弥补的,⽽上诉⼈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更加⼼寒。被上诉⼈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汉江中级⼈民
答辩⼈: xxx0年7⽉16⽇
被上诉⼈答辩状范⽂2
答辩⼈:刘x尉,⼥,34岁,汉族,职⼯,现住x县xx镇xx村。 刘⼆军,男,40岁,汉族,职⼯,现住x县xx镇xx村。 苗⽟庆,⼥,70岁,汉族,农民,现住x县xx镇xx村。
因上诉⼈王x锋,王x华,贾x凤不服x县⼈民作出的(xxx6)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 ⼀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审应予维护,对三上诉⼈的⽆理诉求予以驳回。
王x华在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了⼤部分事实。在笔录的第⼆页第四⾏说:我给我哥打了电话,等我哥过来后,我们母⼦三⼈⼀起去了刘x尉家。并且,在上诉⼈贾x凤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先去答辩⼈家‘评理’的事实(在贾x凤的询问笔录第⼆页第三⾏)。由此可见,三名上诉⼈显然是有明确⽬的的在叫⼈打架,并且也与上诉状中所述相⽭盾。上诉⼈在上诉状中称答辩⼈先去他家准备打架,看来这种说法难以⾃圆其说。
另外,王x华还说:紧接着刘x尉扑上来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下跌倒在地(在笔录的第⼆页第七⾏)。在第⼆页倒数第三⾏中说: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铁锹和他打;在第三页第四⾏中说:我⽓愤之下就打了刘x尉⼆哥⼀⽿光。在以上王x华的陈述可以看出,上诉⼈王x华不但打了刘x尉,还打了刘x尉的⼆哥(答辩⼈刘⼆军)。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当事⼈对⾃⼰不利陈述的证明⼒,应当⾼于对⾃⼰有利的证明⼒。所以,⼀审⼈民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侵犯了三答辩⼈的⼈⾝权利,判决三上诉⼈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不存在错误。⼆审⼈民对于上诉⼈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上诉⼈在上诉状中说,上诉⼈因⽣活困难不能够住院治疗,为了节省开⽀就在当地的卫⽣院购点药品来治疗,也花了⼀些医药费并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这种说法也是明显不能够成⽴的`。 在⼀审开庭过程中,上诉⼈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法提供⽀付医药费的单据,所以⼀审没有⽀持其要求答辩⼈⽀付医疗费的请求。实际情况是,三上诉⼈在打三答辩⼈过程中根本没有受伤,特别是贾x凤,在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医⽣就没有为其开药,当然也就是没有⽀出医药费。况且,医疗的诊断书也不能够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审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准确,上诉⼈的诉讼请求除与⾃⼰原来的说法相互⽭盾以外,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理之诉,所以请⼆审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 怎样确定被上诉⼈
上诉⼈的对称。即不服⼀审的裁判⽽提起上诉的⼈的对⽅当事⼈。被上诉⼈与上诉⼈的诉讼地
位是由上诉⾏为确定的。
享有上诉权、提起上诉的⼈为上诉⼈,被提起上诉的⼈则是被上诉⼈。被上诉⼈和上诉⼈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为以及上诉⾏为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在我国,被上诉⼈与上诉⼈的范围⼤体是⼀致的,能够成为上诉⼈的⼈,也有可能成为被上诉⼈。⼀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独⽴请求权的第三⼈,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但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不能成为上诉⼈。
在⼀审程序中的双⽅当事⼈都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应以提起上诉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和被上诉⼈,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
被上诉⼈可以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也可以是原审案件的被告⼈。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上诉⼈的称谓。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则没有被上诉⼈的称谓。因为检察机关认为⼀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不是上诉,原审被告⼈不能称为被上诉⼈;被告⼈提出上诉的,因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不处于与被告⼈相对应的原告⼈的地位,所以不能称检察机关为被上诉⼈。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基于其诉讼⾏为的统⼀性和⼀致性,只要其中⼀⼈被提起上诉,则其他共同诉讼⼈亦成为被上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基于其诉讼⾏为的独⽴性,每个⼈都可以因对⽅当事⼈的上诉⽽单独成为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