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址为:××县××镇××大街××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烟酒糖茶、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水果蔬菜、肉类及肉类制品、食品、自制食品、五金电器、服装、百货厨具、针织布匹零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 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方式。(略)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
(1)××,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2)××,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3)××,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第十一条 上述股东的出资额截至××年××月××日已全部缴清。
第十二条 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证明书编码及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依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遵守公司的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人主持,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时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连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规以及公司章程,踏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以《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因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原公司登记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起生效。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