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工程招标与投标全过程模拟设计
综合实践任务书及指导书
广东工业大学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 城市公用设备系
二○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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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与投标全过程模拟设计综合实践任务书及指导书
一、题目与任务
1.题目:工程招标与投标全过程模拟设计
给定一个真实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模拟招标与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不同角色,分别完成工程招标代理、投标报价全过程工作。
2.任务:主要包括:
(1) 某招标代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组织开展本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分别完成招标公告发布,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2) 某造价咨询公司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
(3) 施工单位按招标公告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领会建设与设计意图,分析工程特点及条件,确定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市场询价,了解建筑材料价格,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二、设计指导——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审查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招标控制价;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设计指导——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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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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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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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四、设计指导——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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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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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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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指导——开标、评标、中标 1.开标
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中标
3.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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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3.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6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9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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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度安排(时间共10周)
序号 1 时间 第1周 (2)组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施工单位。 资料室F308 (1)熟悉工程资料,参观工程现场, 2 第2周 工程现场; 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分组划分任务; 完成地点 综合实践课室或(2)招标代理编写招标公告,并于本周五公开发布; 综合实践课室或(3)各咨询公司接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 (1)招标代理接受施工企业报名; 资料室F308 综合实践课室或F802 3 第3周 (2)各咨询公司继续编制工程量清单 (1)施工企业接招标公告要求递交资格预审材料; 综合实践课室、4 第4周 (2)招标代理组织专家进行资格预审 (3)各咨询公司继续编制工程量清单 (1)各咨询公司于周三前上交工程量清单; F606、机房 综合实践课室、资料室、机房 综合实践课室、资料室、机房 5 第5周 (2)招标代理于周五前发布招标文件 (1)施工企业组织人员编制投标文件 6 第6周 (2)各咨询公司接受施工企业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招标代理于周三上午组织一次招标答疑会。 (1)施工企业与咨询公司继续编制投标文件 综合实践课室、资料室、机房 7 第7周 (3)招标代理准备开标、评标事宜。 第8周 开标、评标工作,发布招标公告。 F802 (1)招标代理于周三上午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综合实践课室或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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