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语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
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一、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2、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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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或地(市)级刊物 3 - 1学分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省、部级及
2
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2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2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1学分。
第1项和第3—11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二、学分要求
所有从事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其中,行管人员每参加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等可授予1学分,每年至少完成8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 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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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做为单位考核和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必备指标。
(三)卫生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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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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