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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之浅析
作者:丁爽 陈彬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丁爽,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行政装备处员;陈彬,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案件管理办公室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北京102600
【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出台了一些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罪与非罪的运用还不平衡,因此,科学把握严重违法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对于保障、维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刑罚与非刑罚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内涵与外延
探讨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首先要明确其内涵,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依法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其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是适用法律无争议。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的把握仍不准确,根本原因在于:复杂的社会矛盾以及法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概括性规定,使得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无法达到法律适用与社会矛盾化解平衡的“内心确信”程度,换言之,就是无法灵活、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统一关系。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分类与价值分析 (一)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的价值分析
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首先要了解其产生的背景与渊源,明确其存在和彰显的价值。 1.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统意义上法律的阶级属性逐渐被社会属性所代替,司法机关更加突出发挥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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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如何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真正的解决社会矛盾,修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做到案结事了,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和预防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2.司法能动理念的引入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律仍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据不完全统计,《刑法》中规定酌情情节具有十项。在判断轻微刑事案件是否入罪、是否应判处刑罚,完全依仗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在判断罪与非罪中,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出台了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但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矛盾及法律有限性,最終仍是由执法人员对其适用和解释。
3.刑法总则的多元价值追求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犯罪,应正确把握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类刑事犯罪,但其只是刑法总则价值追求的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可见,刑法总则主张多种手段解决社会纠纷,而不是过多的依靠刑罚。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罚手段不应过度干预社会纠纷。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分类——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部门,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决定作用,应当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几类处理结果。 1.依法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该条属于“依法不追诉”情形,即不构成犯罪。该条文表明,嫌疑人行为客观符合犯罪特性,但基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定情形,故而不属于犯罪,换言之,就是要区别严重违法与轻微犯罪的界限标准。
2.够罪但依情节无刑罚之必要
《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再如《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构罪可刑罚亦可不罚
此类属于赋予检察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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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的理性审视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易修复性——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轻微刑事案件往往是社会危害性不大,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大,嫌疑人主观犯意不明显,甚至是激情类犯罪,这类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更易于修复。一个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担负起社会变革推动职责的公共机构,难言其威信的树立。[1]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公众的信服,公众的信服来源于切实解决双方的纠纷和关系,因而,法情要与案情相结合,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被害人的正当利益的统一。
(二)轻微刑事案件入罪的两面性——规避公诉转自诉
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的理论探讨,是要科学把握酌定不诉的标准,以防止类案不同判的实体不公,但是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酌定不诉的前提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正当利益,以避免案结事未了的局面,迫使案件“公诉转自诉”,不仅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轻微刑事案件效率与公正并重
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探析,不是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是要人性化司法。刑法并不一定代表刑罚,刑法除了惩罚性功能,还具有教育预防和普法功能,非刑罚处罚措施更符合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由于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理,保证诉讼的效率价值,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理复杂、疑难大案要案。 四、总结
再详尽的法律也无法穷尽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科学把握法律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总结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科学把握类案监督与个案公正的平衡,应广泛运用非刑罚手段解决社会纠纷。 参考文献:
[1]李斌.检察工作中“能动司法”的引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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