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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企业创一流管理办法(20 10年3月19日最终稿)

来源:九壹网
附件一:

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三抓一创”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管理,促进创一流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是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电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公司管理理念、管理标准、工作要求向农电企业全面延伸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持续推进、全面提升、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业绩指标与工作质量并重、创建结果与创建过程并重,考核命名与动态管理并重,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省(网)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市(地)公司及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管理、指导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把握总体工作方向,制定评价标准;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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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的单位进行考评命名,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对一流企业的动态考核。

第六条 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创建省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工作;对申报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进行评价把关;负责对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进行检查、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 各市(地)公司按照省公司统一部署,负责具体协调、辅导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并组织创建工作业绩评价。

第 县供电企业是创一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强化创一流工作意识,通过“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夯实工作基础,注重专业管理,逐步实现精益化管理,提升供电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创建工作

第九条 县供电企业开展创一流工作,要把握正确的创建方向,坚持实事求是,重视专业管理和过程控制,防止不切实际、盲目分解下达创一流指标,杜绝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第十条 准确理解和科学执行一流标准,一流标准是企业工作评价依据,不能替代专业标准,企业开展创一流,应以专业标准为依据,着力加强专业管理和过程控制、规范管理流程,防止盲目按照一流标准建立管理资料,禁止专门准备迎检资料或搞资料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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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积极运用同业对标方法,促进和深化创一流工作;定期进行企业自我评价,有效开展同业对标,准确诊断企业状况,广泛借鉴先进经验,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解决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第十二条 县供电企业应立足长远,以持续改进和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目标,根据公司一流标准和农电重点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创一流目标和措施,实现创一流工作的常态化。

第四章 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的考核期为一个整年度。县供电企业依据《一流县供电企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经市(地)公司确认后报省公司。

第十四条 省公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符合一流标准要求的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网省公司考评意见表、一流县供电企业申报表、企业创一流工作自查报告(包括必备条件完成情况和自查得分)、工作总结、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电网地理接线图、荣誉证书等)。申报材料力求内容简洁、装订朴实。

第五章 考评命名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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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列入考核计划,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突出现场检查,着重了解和评估县供电企业创建工作总体情况,工作程序包括三部分:

(一)听取县供电企业创一流工作汇报(含书面汇报和多媒体介绍);

(二)查看现场,查验资料,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数据;

(三)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反馈调研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 被考评单位要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不得超规格迎送、超标准接待、在公共场合设置迎检和宣传标语,禁止向考评人员发放纪念品。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一流县供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公司每年要开展一流企业动态考核工作,复查面不低于20%(一流企业数少于10个的单位,考核数不少于2个),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考核情况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对动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创一流工作质量及动态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各单位农电工作的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一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家电网公司行文取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一)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及电网、设备重大及以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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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二)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 (四)动态考核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动态考核中如发现一流企业工作明显滑坡,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将取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如被取消“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至少要有两年整改期,两年后如具备申报条件,按相关工作程序重新申报一流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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