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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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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3、公司具有社团性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性,就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该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防范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人的利益,而不会因为公司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蒙受不应有的损害,维律的公平正义性,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的必要补充。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形式

一、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格混同

人格混合是指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以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在

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都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二)财产混合

财产混合是指法人的财产不能与该法人的成员及其他法人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三)一人公司

投资者成为公司空头挂名股东,这些成立后所谓的有限公司资本实际均有某一实际经营者出资,公司实际是由一个股东操纵。

(四)虚假出资

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五)其他形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宗旨,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1、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题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

2) 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公司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这些受害人都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2、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上是否有利用法人格而加害于他人之故意,以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旨。

3、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完善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当一些情形在诉讼中出现时,人民有权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作为对公司法人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第二,建议修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人格情形区别开来。 第三,建议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最后,要树立法人人格、股东责任有限并非绝对的观念

3.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法律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组织法为主,兼具行为法 2、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 3、成文法 4、

国际法

5、较强的变动性

基本原则:

一、鼓励投资原则

二、公司自治原则

三、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债权益的保护,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四、股东平等原则

五、权力制衡原则

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七、社会责任原则

4.公司分类

一、按股东责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二、按股份是否公开发行、是否能够自由转让:

封闭式公司、开放性公司

三、按公司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四、按公司控制分类:

母公司:又称控制公司,指对其投资的公司具有控制力(包括表决权和其他控制手段)公司 ; 子公司:又称从属公司,是指接受母公司投资、并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五、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

本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的公司本体

分公司:是指接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

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5.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特定人数以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简便、简单 4.兼具资合和人合

6.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 2、出自的股份性 3、有限性 4、股份发行转让公开、自由

5、经营状况公开性 6、资合性

7.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1.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组织机构的简化

特别规则:

1.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示、透明: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简易的管理: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会计审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财务、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9.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设立效力:(案例)

一、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无效:

原因:1、设立主体瑕疵2、设立行为本身瑕疵 3、其他

11.公司设立基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一)主体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二)财产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

(三)组织条件: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3、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一)主体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财产条件: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组织条件: 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12.公司资本:

又称“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所规定,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资产总额

(1)特点:1、是公司自己的财产 2、是抽象的财产金额,并不表现于现实的货币等3、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永久性投资 4、由章程所规定的 5、是确定不变的

财产数额

(2)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关系: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在当下所拥有的实际财产,包括资本、债务和收益。1、公司资本仅仅是形成公司部分资产的基础,公司资产还包括由公司负债形成的资产,一般来说,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产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过大,则可能会耗竭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则可能少于公司资本。2、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3)形成制度:(比较)

1、法定资本制:a、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b、设立时必须将确立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c、必须实缴认购的全部股款d、成立后,增加或减少资本或发行新股,须经股东会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有利于资本稳定,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大型公司的设立)

2、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预先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作出决议,发行资本总额中尚未发行的股份的公司资本制度。a、公司成立时,章程确立资本总额b、不必全部发行,只需认购一部分c、成立后,剩下的部分由董事会授权,根据实际情况,分次发行(有利于减轻公司设立难度,简化增资程序,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弊端:存在风险)

(4)资本三原则:P1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股东必须充分、确实的认购公司确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才能合法运营的原则。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抽象的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公司现实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13、新股发行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4、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股东出资制度P2 16. 股东的权利 P5

17、股东代表诉讼 P5

与直接诉讼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者即公司出资人;股东代表诉讼权源于股东既作为公司出资人又作为公司代表人,且这两种身份缺一不可。

4、主体资格不同。《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以保证在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起诉中只要股东权利收到侵害都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5、诉讼程序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起诉中,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提起诉讼。

6、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7、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8

19、股东股份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0.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的:P12

21.股东会:由众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公司权力机关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P1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就公司经营的一般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公司必备、常设的合议制业务执行机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4.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法定必备监督机关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5.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力的有效措施。作为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在选派经理、制定报酬、评价业绩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公司法》中提出:“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我国董事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初衷尚存在不少差距,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1、董事性不强:我国董事的提名、选举实际上均由控股股东控制,难以保证独董的完全。2、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不足:中国《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董事,也没有排除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3、董事兼职过多,能力参差不齐:在我国的独董群体在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一方面本身工作繁忙,不能投入大量精力;另一方面不具备担任董事所必需的专业技术。4、董事工作机制不完善,董事的积极性不高。一是因为激励机制不足,董事通常是按固定津贴领取报酬,造成董事缺乏积极性;二是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在颁布的独董指引中没有责任条款。5、董事与监事会分

工不明确: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在公司中设立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监事会与董事的部分职能发完善我国的董事制度

(一)正确处理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的职能应当定位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董事的定位于对董事和经理业务行为妥当性的监督,发挥其在公司战略决策、长远发展等方面的“专才作用”。

(二)建立健全董事选任制度

在选举环节上,可以借鉴我国立法确立的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权回避制。一方面增强了董事的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控股股东的选举权。在表决环节上,应当引进累积投票制,以提高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有效性。

(三)建立报酬与股权并重的董事激励机制

在董事会下设报酬委员会来拟定或决定董事的报酬,建立健全收入激励和股权激励并重的激励机制,将股权长期激励与收入短期激励效应相结合。

(四)从立法上进一步健全董事义务与责任体系

1、进一步完善关于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有关规定2、健全以可操作性强的民事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

(五)培育董事人才市场,建立董事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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