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制◇ 科技_向导 2011年第30期 浅议过失危险犯的本质及发展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张鑫 孙黎明2王菁3 江苏南通226000;2.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3.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00) 安徽淮南232001 【摘要】本文从刑法的基本理念和相关概念出发,总结过失危险犯发展的三个阶段,论述确立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研究过 失危险犯的实质。在综合评论外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和实践提出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过失危险犯;预防 1.过失危险犯概述 过失危险犯.就是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结合。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 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可以分为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等 I1] 过失危险犯,即指过失地使法益陷入严重的危险之中的行为。过 失危险犯有如下的特征:(1)行为人为从事一定业务之人,单位可以构 成过失危险犯罪。有学者认为过失危险犯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一般主 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为犯职业过失者(包括业务过失与职务过失), 般主体乃指除去特殊主体外的一切有责任能力人者。嘴者认为从刑 事、过失危险犯的性质、业务的性质、刑法的目的功能上考虑,应 将过失危险犯限定在业务过失范围内.且此处所讲的业务乃指“以行 为系反复继续地而为为必要.并且这种反复继续进行的事务必须是危 险事务”[41。即相当于上述职业过失;(2)行为人故意违反业务上的规章 规则;(3)行为人在故意违反业务上的规章后过失的使法益陷^危险中。如 果行为人违反业务规则后并未产生相当之危险则仍不能适用过失危 险犯。但是,这并非指过失危险犯就是混合责任.因为行为人故意的内 容仅是业务规则的违反,对于危险状态的心理仍然是过失;(4)该危险 必须是严重的威胁到公共安全.且是威胁到最根本最广大的公共安全 利益;(5)该危险状态由于意外的原因而没有转化为实际危害。所谓“意 外的”,是指没有该原因的介入。实害必然将会发生。 过失危险犯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基于西方传统 的刑法理论、功利预防、实践上的意义等方面批判过失危险犯的确立, 认为其不仅没有刑法理论上之可能性.很难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反 而可能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而肯定论者则从同样的方面出发予以 反驳,努力地为过失危险犯争取存在的空间。综观两派之争,大体上其 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本质问题。其是 否具有实质违法性.其实质违法性究竟是规范违法还是法益侵害.抑 或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2)过失危险犯是否具有功利预防的作 用?(3)过失危险犯是否会阻碍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其中包括对行 为人科刑是否与行政处罚重叠等问题 一种危险的程度是应由刑法确定的)作为危险行为的行为结果受到刑法 的谴责.并具有认定危险犯成立的刑法意义.从而上升为危险犯的犯 罪结果。这种无价的犯罪结果就吸收了危险行为的无价性,而表现为 整体上的结果无价。 另外。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将犯罪分为形式犯和实 质犯。实质犯又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即可见其对危险犯也是持结果 无价值态度的。 这样.危险犯和过失犯同样是结果无价值.似乎理论上便存在结 合的可能了。但是还要注意到,犯罪有行为犯和实质犯之分,实质犯又 有实害犯和危险犯之分 传统的过失犯是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实害 犯.过失犯和危险犯虽同属于结果无价值的实质犯.但是又在传统理 论上被实际危害的天然屏障所隔断。所以如果要确立过失危险犯。也 就意味着过失犯要从实际危害的领域向危险状态扩张了 而一些理论 认为,危害结果是过失责任范围的客观尺度。没有危害结果(实 害)的发生就不应成立过失犯罪。[哒也许是过失危险犯在理论上遇到 的真正障碍。 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过失犯的本质问题。犯罪的本质问题主要 有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这也涉及到上述的行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之争。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规范的违反.规 范来自于社会伦理.故规范违法就是犯罪。法益侵害说则认犯罪的本 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的侵害包括实害和危险。但是何谓法益?法 所保护之利益为法益。什么利益法应予以保护?清华大学张明楷认为. 法益的根据是.凡是侵害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均应由刑法加以 2.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本质之分析 保护。㈣而德国学者耶赛克在其《德国刑法教科书》中从“刑罚处罚的 是犯罪行为”这一格言出发.认为过失危险犯的违法性并不在于危险 结果的发生,而在于行为的无价值。在犯罪的本质问题上,规范违反说 只是一种深化了的形式主义.仍未触及犯罪的根本内涵。实际上,规范 是人们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后产生的和谐共处的规则.规范的背后就 是各种利益。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利益,违反了规范就是对人们 利益的侵害。而这些利益一经确定。即成为法益。所以。笔者倾向 于从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来论证过失危险犯罪 过失危险犯将公共安 全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是对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利益的侵害。 3.我国相关立法及建议 传统的过失犯是以实际危害结果为成立要件的.是结果无价值。 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刑法第330条、第 危险犯则以其行为的危险性而备受刑法关注.是行为无价值。学者陈 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 兴良认为把行为无价值的危险犯和结果无价值的结果犯强行结合在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 起,没有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q但是我们要对危险犯是否行为无价 重危险的,但是由于目前仅仅两条罪名.所以还不 值提出怀疑:危险犯应该是结果无价值。尽管对这个问题历史上不乏 我国有采取德国模式的倾向。大家之谈.但判断行为究系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应注意其行 能断言是否会采取集中的模式。然而.我国对过失危险犯的方式和范 排斥 为或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之意义.而且其中也应遵循一定的逻辑顺 围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只规定过失的具体危险犯.序。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行为无价,结果往往无价;结果无价, 抽象危险犯:有的学者建议扩大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到交通.环境等领 域;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采美国的模式。【lll过失危险犯的立法问题应 行为必无价。按此逻辑,如果行为无价,但刑法上未要求该行为结果也 首先要看我国刑事法发展的环境:同时也 具有刑法意义,则其是行为无价;如果行为无价,行为结果也是为刑法 紧密联系我国当前的实际.文化等多方面的情况。对于过失 所谴责否定的,则属于结果无价。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说是结果无价 需要分析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应注重考虑如下几点: 对行为无价的吸收。17]而我们所讲的危险犯是行为对社会法益造成某 危险犯的立法,种程度的危险后即可成立。在此,达到某种程度的危险状态(当然,这 (1)暂以德国模式为主。我国毕竟是沿袭了法(下转第398页) 一作者简介:张鑫(1983—),男,河南安阳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孙黎明(1963一),男,安徽阜阳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长,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王菁(198o-_),女,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与行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学。 34l 2011年第30期 科技一向导 ◇建工论坛◇ 浅析保温砌块在墙体砌筑时的施工工艺控制 张岩 (海林市市政管理站黑龙江海林157100) 随着建筑保温砌块的发展.近几年来,生产”页岩陶粒砌块”。”炉渣 夹苯板砌块”,”火山灰轻质砌块”及”空心砖”,等多种新型墙体保温材 料得到广泛使用。但由于有些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砌块的性能和各 项指标了解不够,特别是有些施工单位不按我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施工.施工质量控制措施不健全.施工质量存在很 多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竣工.投诉的人也较多。因此本人结合几年来 的实际施工现场工作.对新型砌筑材料在墙体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原因和控制措施简单的说明一下 开洞安装管线或吊挂重物均引起墙体变形开裂;⑤与水接触墙面未考 虑防排水及泛水和滴水等构造措施使墙体渗漏 2.3施工问题 施工单位质量意识不强.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技术工人缺少应 有培训和实践,管理人员技术交底不详细,施工方法、工具、砂浆等都 达不到新规范的要求,对砌筑高度、湿度控制缺乏经验.加上施工过程 中水平灰缝、竖向灰缝不饱满,减弱了墙体抗拉抗剪的能力以及工人 砌筑水平的不稳定都导致墙体砌筑中质量问题的出现 1.常见的施工质量问题 ①砌块随意砍凿砌筑.用不同材料混淆,使用龄期不足的砌块等 墙体容易开裂。②砌块与砼柱连接处及施工留洞后填塞部位无加拉结 钢筋.造成混凝土和砌体的连接处裂缝。③砌块砌筑时含水量过大或 雨期施工淋湿砌块,墙体亦会因收缩开裂。④砌块无错缝搭砌,灰缝砂 浆不饱满,一次性砌筑高度过大等均容易引起墙体开裂。⑤墙体孔洞 预留及开槽等处理不当.削弱了墙体强度,填补不好时亦会引起局部 3质量问题控制的几个措施 3.1材质质量的控制 严格控制原材料进场的质量,要有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控制砌块 的关键指标.轻质砌块质量性能指标中.对于墙体裂缝的产生影响最 大的是收缩性,而相对含水率是反映收缩性的重要指标。为此,要求轻 质砌块特别是轻集料混凝土小砌块必须经28天养护方可出厂.且使 用单位必须坚持产品验收,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 开裂。 3.2把好构造设计关 预防新型轻质砌块墙体裂缝,必须以建筑设计为重点。设计者应 2.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材质问题 根据《非承重砼小型砌块砌体工程技术规程》、《非承重砼小型砌块砌 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及各种材料的特性。采取 由于轻质砌块容重轻.用作非承重墙体时较红砖有较大优越性. 构造》方可避免墙体开裂渗漏 但也有其缺点,一是收缩率比粘土砖大,随着含水量的降低。材料会产 有效的构造措施.3.3施工防治措施 生较大的干缩变形.容易引起不同程度的裂缝:二是砌块受潮后出现 二次收缩.于缩后的材料受潮后会发生膨胀.脱水后会再发生干缩变 (1)施工单位应选择当地具有准用证的合格生产商。签订合同时. 生产商必须保证龄期的问题。并承担 形,引起墙体发生裂缝;三是砌块砌体的抗拉及抗剪切强度较差,只有 要明确砌块进入施工现场时间。粘土砖的50%;四是砌块质量不稳定。由于砌块自身的缺陷,引起一些 裂缝.如房屋内外纵墙中间对称分布的倒八字裂缝.建筑底部一至二 层窗台边出现的斜裂缝或竖向裂缝.屋顶圈梁下出现的水平缝和水平 包角裂缝,在大片墙面上出现的底部重、上部较轻的竖向裂缝等 2.2设计问题 相应责任。(2)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砌块加强检测。(3)砌块进场后,尽快运 人已放好线的施工楼层。分散堆放至砌筑位置.并应事先做好防水措 施.保证主体结构养护用水.以及雨水不流人楼层 为尽量增加砌块龄 期,宜在问隔一周后再进行砌筑。(4)针对砌块的特点,在砌筑前.不应 再提前浇水湿润。以避免因浇水不均匀造成砌块含水量增大。而应采 取在砌筑时,铺砂浆前,在砌筑面上适量浇水的作法。(5)力口强圈梁、构 造柱的设置,墙长超过4米应设构造柱.墙高超过3米,应设圈梁。墙 长及层高较大且有门洞时,构造柱的设置应首先保证洞口两侧.以避 免洞口角部收缩裂缝。当主体结构未留钢筋。或位置偏差时,必须采用 植筋。(6)由于易受空气湿度影响,以及与框架结构存在变形差,宜将墙 体两侧拉结筋拉通.提高抗裂能力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保证砂 浆强度,以及灰缝饱满(尤其是竖缝)。(8阚筑完成后,要坚持洒水养护, 以减少砂浆的干燥收缩 综上所述.各种保温轻质砖墙体开裂的原因较多.只有严格执行 有关砌体规范,从生产、设计、施工各方面层层把关,采取有效的控制 (1)设计者重视结构设计而忽略抗裂构造措施。长期以来,人们对 砌体结构的各种裂缝习以为常.设计者一般在强度方面作必要的计算 后,针对构造措施,绝大部分引用国家标准或标准图集,很少单独提出 有关防裂要求和措施.更没有对这些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或总结。 (2)设计者对新材料砌块的各项技术指标还不是很不熟悉。对新材料砌 块的性能和新标准的应用尚在认识探索之中.因此或多或少存在设计 缺陷。主要有:①非承重砼砌块墙是后砌填充围护结构。当墙体的尺寸 与砌块规格不配时.难以用砌块完全填满.造成砌体与砼框架结构的 梁板柱连接部位孔隙过大容易开裂:②门窗洞及预留洞边等部位是应 力集中区,未采取有效的拉结加强措施时。会由于撞击振动而开裂:③ 墙厚过小及砌筑砂浆强度过低,使墙体刚度不足也容易开裂;④墙面 措施,针对砌体精心施工,才能消除新型砌块墙体的质量通病。_ (上接第341页)系的法律文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和德国法 有一定的联系。使用德国模式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思维.利于减少隔 阂。我国现在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变动性很大,美国模式可能不仅不适 用我国现状。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2)暂以仅规定过失的具体危险犯,排斥过失的抽象危险犯。过失 的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有着一定的相似性.甚至没有区别.这样的立 法意义不大。而且.抽象危险如果在夸大至过失的领域.恐怕便真有滥 刑之嫌。 (3)对危险的程度应在社会公共利益上.且以“严重”为准。只 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种 严重.笔者认为应是广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利益安全受到摧毁性的危 险.如核能、化工、生物技术的不慎适用会危及整个地区的生命安全或 大面积的环境彻底污染等。而在交通安全领域。可考虑在火车、飞机、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66. 『2]周光权.过失注意义务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 『31刘仁文.论过失危险犯.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53. 『4]胡鹰.过失犯罪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5:196. [5]刘仁文在其《论过失危险犯》中将这种意外的原因表述为“第三者的及时介 入或其他意外的原因”. 『6]陈兴 刑法哲学.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195. [7]应说明的是,我们应区别行为结果和犯罪结果的关系:凡行为必有结果,但 该结果未必就是犯罪结果.否则就不可能存在行为犯了(张明楷教授就认为不 存在行为犯)。犯罪结果首先是行为结果.行为结果在受到刑法的评价而具有刑 法上之意义后方可能成为犯罪结果 [8]基于上述行为无价和结果无价的关系.笔者认为。结果无价是包含了行为无 价的,这可能和传统意义上的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有差异。 [9]姜伟,《罪过心理的立法构想》,《廉正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2003:292. [1O]张铭楷教授在其《法益初论》第:162—167. [11]马松建.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刑事法学.2000,(9):46. 轮船、大型客运汽车等危险性更大的范围内适用。●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