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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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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3、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得《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4、试用期不超6个月。

5、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不超12个月,医疗补助不低6个月。 6、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立法:1908年的新西兰。

1)新中国成立以来,周48小时;2)1994年3月1日,周44小时;3)1995年5月1日,周40小时。 7、法定节假日共11日。

8、年休假至少工作满一年以上,假期不超15天。 二、基本概念和理论

(一)劳动法律事实:

1、是劳动法所确认的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2、特点:1)与劳动法律关系是因果关系;2)是合法的事实。 3、分类:行为和事件。 (二)劳动法主体:

1、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种类: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主体;劳动团体;劳动行政主体;劳动服务主体。 (三)劳动关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 3)除外情形:

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B.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佣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人员。 (四)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协议;

2、分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否则:A.一个月至一年内未订立,支付双倍工资;B.一年以上未订立,转化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支付双倍工资。 4、内容(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下 3个月至1年 1年至3年 3年以上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试用期 无 不超1个月 不超2个月 不超6个月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行规的其他规定。 5、试用期:

1)只能约定一次。

2)除外:不足3个月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3) 4)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责任:责令改正;超试用期,支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6、竞业:

1)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保密人员。 2)时间:两年

3)补偿:约定且按月支付。

4)违法责任: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损失) 7、劳动者只有在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条款时才支付违约金,其余禁止。 8、禁止条款:保证金条款;生死条款;就业歧视条款;工资权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该订立:A.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1

B.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C.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39、40条1、2项)

视为订立: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违法责任:

应该订立:A.仅订立定期合同,自应订不定期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 B.不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视为订立: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1、事由: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

2、确认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

3、法律后果:劳动者 1)已付出劳动,取得劳动报酬;2)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的被解除或存续 用人单位 1)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和赔偿金;2)劳动合同的被解除或存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经济补合同解除类型 补偿 偿 协议解除 劳动者 无 用人单位 有 1没有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没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1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 3没缴纳社会保险;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4劳动规章制度违法;5使劳动合同无3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即时效; 有 4兼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无 解除 6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5使劳动合同无效 安全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8其他 (提前30日)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预告1试用期(提前3日) 无 2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有 单方解除 解除 2一般(提起30日) 任工作 3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 1企业重整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无 无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有 裁员合同后任需裁员 解除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 (提前30禁止解除: 日) 1接触职业病者未进行离岗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2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满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5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6其他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类型 终止事由 经济补偿

一般终止 合同期满 维持或提高条件,不愿续订合同 无 其他 有

劳动者 1享受养老保险2死亡3宣告死亡或失踪 无

用人单位 1破产2吊销营业执照3责令关闭4撤销5自行解散 有

延期终止 禁止解除的事由消失 无,有工伤保险 (九)工作时间 1、工时形式:

1)标准工时 指法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的时间。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 2)非标准工时 A.缩短工作日B.延长工作日C.不定时工作日D.连续工作日。 2、延长工作时间:

1)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外进行劳动的时间,亦指加班加点。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工作;加点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延长时间工作。 2):

A.人员:除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的女工

B.条件:生产经营需要

C.程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D.延时:每日不超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

2

3)工资标准

A.加点,不低于工资的150%;

B.公休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 C.节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4)违法责任:

A.强迫延长工时,罚款100元以下/人/小时; B.超延长工时,罚款100元以下/人/小时;

C.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的女工,延长工时的和加夜班的,罚款3000元以下/人; D.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工资50%-100%的赔偿金。 3、年休假

1)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 2)休假时间 工作时间 一年以下 一年至十年 十年至二十年 二十年以上 年休假时间 无 5天 10天 15天 除外情形 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上 4个月以上 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发工资 寒暑假 依法享受 3)年休假工资补偿: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4)违法责任:A.责令改正

B.支付年休假工资和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C.给予行政处分或申请强制执行

4、探亲假

1)条件:工作满一年;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2)假期 探望者 探望对象 频度 天数

职工 配偶 每年一次 每次30天

未婚职工 父母 每年一次;可两年一次 每次20天;每次45天

已婚职工 父母 每四年一次 每次20天

进藏职工 内地 每一年半一次 一般干部和工人,3个月;县级干部和八

级以上工人,4个月;地级以上干部,5

个月

华侨、侨眷 配偶 工作四年以上 半年

工作四年以下 每工作一年1个月假

5、其他假期 未婚华侨、侨眷 父母 工作四年以上 4个月 1)产假:不少于90天

工作三年 70天 2)婚丧假:3天以内

(十)工资 工作一、二年 同国内职工 1、最低工资标准

A.立法:最早是1903年的澳大利亚,我国是1993年

B.确认权:省级,备案。 2、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支付 3、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形: A.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B.法定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C.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标准工资;超一个周期,提供劳动的,不低最低工资标准,没提供劳动的,

国家标准支付工资。

D.调动工作、脱产学习、错误羁押和错误判刑期间 E.公派国外工作、学习期间 F.职工加班加点

4、欠薪的救济:工资支付令;先予执行。 (十一)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 1)矿山井下

2)森里采伐

3)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 4)脚手架组装和高处作业

5)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作业 2、女职工“四期”保护

1)经期:禁止高处、低温、冷水和三级体力劳动 2)孕期:禁止 1三级体力劳动

2有毒物质超国家标准

3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的作业

3

4超剂量的放射性作业 5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6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7频繁屈体作业 8高处作业

9怀孕7个月以上,禁止延长工时和加夜班

3)产期:不少于90天假期 4)哺乳期: 1禁止三级体力劳动 退休条件 人员 年龄 2禁止有毒物质超国家标准 一般退休 男 60岁 3禁止延长工时和加夜班 女工人 50岁 3、未成年工的保护 1)禁止矿山井下 女职员 55岁 2)禁止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 提前退休 公男 55岁 3)禁止四级体力劳动 务女 50岁 (十二)养老保险 员 1、离休条件 连续工龄满30年 无 1)年龄条件(与退休同) 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 2)身份条件:前得老干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离职条件 延迟退休(经批准) 正职 70岁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副职 65岁 2)不具备退休条件

3、退休条件 4、退休待遇内容:退休金;医疗与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 (十三)工伤保险 1、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24个月,不超36个月。 2)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 2、工伤致残待遇 劳动能力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月支付伤残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24个月工资 工资90% 2级 22个月工资 工资85% 3级 20个月工资 工资80% 4级 18个月工资 工资75%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16个月工资 工资70% 6级 14个月工资 工资60%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2个月工资 8级 10个月工资 9级 8个月工资 10级 6个月工资 3、工伤死亡待遇 丧葬费 6个月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费 月工资40%(配偶),月工资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增加10%。 死亡补助金 48-60个月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四)医疗保险 1、医疗期待遇:最少3个月,最多不超24个月;经批准,最多延长6个月。 2、疾病津贴:一个月后,一定比例的月工资。

工龄 连续工龄10年 连续工龄20年 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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