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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资助

来源:九壹网


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鼓励武侯区自主创新,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及专利成果转化,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纳入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武侯区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武侯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户籍所在地在武侯区的居民;所持居住证在武侯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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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区居民(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就读于武侯辖区内的院(学)校而户籍地不在武侯区的学生(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校就读期内)。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四)以上专利申请地点在武侯区辖区内。

第二章 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阶段资助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二)申请的发明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同一单位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超过10件时,需在申请专利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申报、备案,否则不予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自实审通知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经当年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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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备案后,服务武侯区发明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资助。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标准:1200元/件。 第七条 授权专利资助条件

(一)经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二)正常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企业专利原则上要具有产业化条件。

(三)授权专利在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 授权专利资助标准 1. 国外授权专利:20000元/件。 2. 国家(港澳台)授权专利: 职务发明专利:3000元/件; 非职务发明专利:3000元/件; 职务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700元/件; 职务外观专利:600元/件; 非职务外观专利:500元/件。

3. 同一人当年申请非职务专利资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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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资助程序和要求 (一)提交申请。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资助表及相关材料并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网站下载)。

2. 专利证书公告第一、二页(说明、摘要部分)复印件,涉外授权专利提供专利证书中文译本。

3.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对应缴费收据。

4. 授权国家(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

5. 企事业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团登记证等;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或其他相关证明。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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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人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外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或就读学校证明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一式一份装订,并出示对应的有效原件以供审查。

(二)审核批准

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专利资助申请,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武府„2012‟47号)相关规定,经初审合格集中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三)资金拨付

1. 经审核获批的专利资助资金, 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按财务规定进行集中拨付。

2. 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单位须先提供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合法收据),个人的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

第十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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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国家授权、有效且无专利纠纷。

(二)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应重视专利工作,有相应的专利制度措施,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

(三)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单位每年按比例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并在区内进行专利成果转化实施。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根据具有资质的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后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优秀、优良、良好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年一次。 (二)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

1. 《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请表》(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网站下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 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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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成果转化经费预算表》。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同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三条 审核批准

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武府„2012‟47号)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及《成都市武侯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议事规则》(成武科领办„2014‟7号)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立项,再集中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企业,与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签订《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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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成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的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荣誉称号及试点示范等奖励的武侯辖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三)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四川省专利代理先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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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四川省诚信建设代理机构” 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程序和要求

(一)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当年成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或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奖励申请,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武府„2012‟47号)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及《成都市武侯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议事规则》(成武科领办„2014‟7号)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立项,再集中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二)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按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一次。

(三)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成都市武侯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资金申请表》、《成都市武侯区国家专利奖奖励资金申请表》《成都市武侯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网站下载)。

2. 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评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 国家颁发专利奖的文件通知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 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授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荣誉称号及试点示范的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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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 资金拨付

获得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各项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动态管理,若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并不再受理以后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成武府办发„2014‟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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