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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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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工作是法医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法医应用专业技术,通过现场勘验对案件需要解决的各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科学分析,逻辑推理判断,以澄清事实,做出结论。文章着重讨论法医在命案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寻求并提出了提高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质量的对策,以期提高命案现场勘验分析水平及现场重建能力,充分发挥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

标签:法医损伤学;现场勘验;现场分析;命案

命案现场勘查是命案侦破中最重要的环节;法医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分析,是破案的首要环节,决定着命案侦查的方向和思路。法医对命案现场勘验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命案现场分析水平的高低,即决定着对“作案过程重现”、对“犯罪嫌疑人刻画”准确性的高低,也决定着命案侦破率的高低。但目前法医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分析存在着意识薄弱、认识不足、方法不规范、分析水平低及现场重建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因此,加强法医理底,不断提高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判断水平及现场重建能力,是增强法医自身专业素质的当务之急。

一、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实地勘验意识薄弱

法医对现场实地勘验的意义认识不足。部分法医片面地认为现场勘验只是痕迹勘验人员的职责。《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因此,作为法医,命案现场勘验是其法定的职责,是法医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命案现场勘验不仅可获取犯罪信息,发现提取各种痕迹物证,还是对尸检工作的一项补充,对分析整个案发过程及案件侦破有极大帮助。

(二)犯罪现场认识上存在差距

命案现场勘验往往被认为仅仅是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指纹进行收集,把“现场”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一定的地域,从而只注重对犯罪现场的形态学证据的认识和收集,而不注重甚至忽视对整个犯罪现场的信息分析和全面占有,忽略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等现场信息的全面观察和分析。当前,命案发案形势严峻、侦查任务紧迫、法制建设要求程序规范化,这种认识对于新形势下命案现场的勘验和侦破都将无益。

(三)只注重尸体而忽视对其他生物痕迹等物证检验鉴定和分析

在命案现场勘验中,法医往往比较注重对死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的检验和推断,而忽视对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检材的检验和分析,尤其是

对其形成机理和过程往往没有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这极易导致对案件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等方面的不准确性。

(四)只注重尸体本身损伤而忽视对其衣物检验

在命案现场勘验中,法医一般都很重视对尸体本身检验,注意对损伤创口检验和分析,而往往容易忽视对尸体所着衣物及其附着物检验和分析,最终导致对损伤机制和损伤特征形成认识不全面。

(五)现场分析水平低,重建能力弱

现场勘验结束后,部分法医在对现场进行分析时,往往脱离现场,仅就尸检问题作一概述解答,对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案件性质、致伤方式等进行分析,而不能充分利用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生物检材与尸体现象的相互关系,以及综合运用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对案发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地刻画,以致无法对现场进行重建。由于法医检验意见的概括性、不确定性,导致其很少有为案件侦破直接利用的技术信息。

(六)忽视非诉讼证据与心理痕迹的研究运用

“命案现场的非诉讼证据”通常是指定案证据以外的破案证据,既包括现场上的一些痕迹,也包括现场上的一些物品。无论是痕迹,还是物品,它们的特征都是与直接的犯罪行为无关,因而在法医现场勘验时往往不被重视。但非诉讼证据对于分析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熟悉程度以及现场重建具有重要的作用。心理痕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和被害人的心理痕迹。通常来说,法医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研究较少,即便有所研究,其往往也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研究,很少认识到被害人的心理痕迹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和成效;同时,其对心理痕迹的研究,也往往只局限于表层,缺乏深度。

二、建议

(一)建立法医学命案现场勘验标准化体系

1.充分了解案情。

根据不同案别了解掌握详细的过程,并将其作为法医命案现场勘查的一部分制作成笔录,包括事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目击者或知情人的表述,死亡的经过及症状体征、救治情况、现场保护及变动情况等。

2.制定勘验方案。

包括勘验人员分工、勘验的方式及程序、勘验重点、勘验目标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提出勘验中所应提取的痕迹物证、确定勘查在场见证人、明确现场保护范围及保护方案措施、强调勘验中的注意事项等。

3.尸体检验必须与现场充分结合起来。

通过现场明确损伤形成过程,以及尸体与整个现场的关系,把尸体与现场结合起来分析案情,包括尸体在现场中的原始位置、姿态以及尸体的移动痕迹,与尸体有关的血迹、分泌物、排泄物、衣物等痕迹物证的散落分布情况及细节特征,作案工具位置等。

4.尸体检验。

包括尸体原始姿势、衣着检验、全裸尸检验。应从头到脚作全面检验和记录,并分部位对阴性和阳性所见分别作照相固定。阳性发现要有概览和细目照相。细目照相要求不变形并找出细目特征。要对尸体进行系统规范解剖检验,包括损伤特征的解剖、死因的解剖及确认、针对提取组织或物证的解剖、确定死亡时间的胃内容物及深层组织解剖、女性尸体针对有无妊娠的解剖等。

5.物证提取、包装和送检。

物证提取包括常规提取和特种提取。对尸体物品提取,包括尸体外血迹、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相关物品,衣着及尸体上附着物、擦拭物等。女性尸体要注意提取口腔、双侧乳房、阴道、肛门等部位拭子。

(二)创新命案现场勘验工作机制1.命案现场实行法医主导勘验制度。

命案现场中尸体是命案现场的重要物证,尸体中往往隐含着非常重要的破案线索,法医检验在命案现场勘验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法医对现场遗留痕迹的分析、鉴别以及对尸体的检验鉴定,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行由法医主导命案现场勘验、其他专业协同作战的勘验制度,对及时有效地侦破命案具有重要作用。

2.实行主勘技术员制度。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2~3名主勘技术员(以法医、痕迹或化验专业为主),负责对现场进行搜索、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并研判、鉴识物证,全程跟进痕迹物证检验,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主勘技术员还负责与侦查进行双向沟通,积极向侦查提供技术支援。

3.实行命案现场质量控制制度。

为了对命案现场勘验、物证提取及检验鉴定、现场分析及重建、指挥参与等工作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命案现场勘验质量,应制定《命案现场勘验质量控制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情况、现场综合分析意见、案件分析会议记录、物证提取及检验情况、现场勘验工作进程记录、工作不足及失误记录等方面的内容,详细记载现场勘验各个环节,对命案现场勘验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过命案现场勘验的

质量管理,全面发现、提取和综合利用现场痕迹物证,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对命案侦破的服务职能和指导作用。

4.实行大要案件会诊制度。

针对复杂的大要案件,为了对现场进行全面准确的勘验,使现场分析更加接近案件实际情况,要实行案件会诊制度。通过群体探讨、思维碰撞后,现场分析意见可能会更客观,更科学,更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对前期现场勘验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分析成功经验,可提高技术人员勘验水平;也可以总结前期勘验工作不足之处,并及时组织现场复勘,查漏补缺,将现场勘验失误降到最低。

(三)增强现场重建意识

完美的现场重建必须解决四个问题,即客观态势、作案过程、心理活动、隐含信息。命案现场重建有助于研判案件实际发生过程;特别是久侦未破命案,现场重建是一条重要破案途径。命案现场的重建实施分为资料收集、初步推理、假定建立、物证和理论形成等五个阶段。这要求勘验现场时必须全面记录现场上所发生的一切及痕迹物证的分布等情况;对痕迹物证研究不仅仅停留在客观存在,而应当是一种立体化思维,要研究其从起始到结束的整个动态过程,必要时要认真地做好现场实验。要通过辨证分析、谨慎观察和丰富的经验才能正确判断、分析和重建现场,因此,现场重建步骤与过程必须紧密依据科学方法,对调查资料以及物证等进行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对犯罪及其相关事件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重视心理痕迹采集和使用

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和现象中通过行为结果与行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所表露出来的心理活动迹象。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态在特定现场情境相互作用下受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其年龄、职业、身高、体重等自然特征,还是其对现场熟悉情况,与被侵害对象关系,行为习惯及有关个人特点、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经历等个性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折射出来,如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侵害对象、致伤方式、杀人动机选择等。在物质痕迹提取率难以大幅度提高的现实状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心理痕迹的潜力和独特作用。要提高心理痕迹利用率,必须强化现场勘验工作,特别是要提高现场勘验质量,力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记录现场,注意把握作案手段的特殊性以及反映在现场上的反常现象,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依据。

总之,法医在命案现场中应当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正确认识现场和尸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法医进行现场分析及现场重建主要依据尸体以及与尸体相关的现场信息,有自己比较独特的视角和独自判断,关注细节,大胆分析,突出专业特点,解决主要矛盾;为命案侦破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充分发挥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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