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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计划捐资助学实施办法

来源:九壹网
2012年“彩虹计划”捐资助学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浙江省境内老区、贫困山区欠发达县、江河湖源头贫困县。

二、资助对象:以小学、初中为主,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申报、审核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2012年彩虹计划捐资助学申请表》; 2、学校推荐,县级实施机构审核;

3、经省爱心事业基金会复核通过后向社会捐赠方推荐; 4、资助结果由省爱心事业基金会反馈给受助学生所在实施机构。 四、受助条件

1、浙江省范围内,经济状况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持有困难、低保、医疗证明的家庭优先考虑);

2、学习刻苦,品行端正,品学兼优(有班主任推荐信的优先考虑)。 五、资助标准

资助金主要用于帮助学生改善日常生活。

(1)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受助学生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受助学生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3)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受助学生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六、款项使用与管理

款项使用:按资助标准,每年3月和9月基金会统一划拨助学款至各实施机构(如教育局、文明办、民政局、慈善总会、团委)。实施机构按照基金会的要求,将助学款在规定时间内发至学生手中,学生领取助学款后签字确认,统一将签字反馈单寄回基金会备案存档。

款项管理: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年按照资助标准、资助人数,统一划拨至各实施机构。如有余下的资助款,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助学款100%到达受助学生,基金会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七、学生管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立即取消资助: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 2、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 3、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

4、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5、资助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属实的学生。 八、资助程序

1、捐方选择结对资助的学生; 2、填写《捐资助学结对表》;

3、向基金会捐赠资助款(如非现场捐赠,请在汇款时注明捐赠人联系方式或受助学生姓名、籍贯);

4、基金会收款后出具收款票据;按时下发资助款,向捐方及受助学生寄发结对卡(记录双方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受助学生与捐方沟通联系。

九、受助者须知

1、受助学生要珍惜得之不易的机会,努力学习。在结对期间主动向捐赠者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按照结对卡的资助项目接受有限资助; 2、涉及资助金及其他问题,与基金会资助实施部联系。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对捐赠者随意走访或提出其他要求;

3、受助学生在完成了结对卡中约定的阶段性学业后,“结对”自行取消。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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