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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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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记录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出售记录的管理制度,保证必要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回有关的产品。范 围:公司内全部产品的出售的相关记录。

责任者:部出售部承担人、发货人员,记录管理人员,质量部承担人、质量监督人员。 内容:

1、出售记录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可以追溯产品出售的去向,保证必要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召回有关的产品。

2、出售记录包含《产品出售记录》、《出售客户档案》及《客户资质审核表》等。 其中《产品出售记录》是记载每批产品出售的关键记录,其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和住址等。 3、出售记录的填写应做到:

(1)一定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实在需要更改时,须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签名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记录内容须填写齐全,不得空格、漏项。 (2)注意事宜:

•填写时计量单位一定统一。

•同品种不同批号,或不同规格的产品,填写记录时,一定分开填写。

4、记录的核对:市场营销部承担每月5日前,将出售记录与成品库的进出存总账开展核对,保证无缺失。 5、记录的保留:

(1)出售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2)注意防火、防盗、防遗失。

(3)出售记录应每年归档,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6、超过保留期的出售记录须经质量受权人审批,签章批准后的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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