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规定。 2.未经部门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准私自改动、随意拉线、接电器设备,违者按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处罚。
3.各部门要经常教育员工执行电气操作规程,爱护电气设备,确保电力线路完整无缺。
4.部门增加用电,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经公司安全技术部审核,报请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使用部门组织电工施工。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电工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保养。
8.变配电室必须摆设有关电工工具,门锁由电工专人负责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
9.电工工具应定期检测,保证完好。
10.非上级检查和特殊紧急情况,非电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变配电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