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规范有序地实施疾病控制措施,切实控制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指示,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组织及责任报告人
卫生院院长、副院长、防疫人员、各村卫生室门诊医生、村防疫人员
三、报告时限及程序:
在接到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后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计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
四、报告内容: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现人、报告人等。报告的信息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登记本》进行登记。
五、卫生院、村卫生室在调查处置中的职责
应协助上级调查处置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协助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