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成品保护制度
一、成品保护执行“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各专业现场架子队是成品保护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
二、要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明确成品保护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并落实到各架子队、班组,确保已施工完成的成品得到有效保护,直至竣工交付。
三、要加强成品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员对成品保护的意识。
四、定期(月、季)组织成品保护情况检查,对成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成品受到破坏的,对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做相应记录。
五、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和分项工程,避免减少工序间对成品的损害和污染,不可或难以避免的工序间的损坏或污染,事先对已完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的进行成品保护。对造成少量损坏或污染的成品,及时按纠正措施进行补救。
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即行插牌遮挡,不得在其上行走、通行车辆、装卸物资材料。
七、已加工好的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永久结构之前,进行必要的防护、标识,防止用于结构前成品、半成品性能的降低(如加工成型的钢筋要进行苫盖、水泥入库等)。
八、地基与基础、墩台、梁部等分部工程的特殊工点,工程结构及易损部位设置围护措施,对已完的结构物稳定观测桩设置栅栏,确保结构物观测设施的完好及测试资料有效、齐全。
九、对于破坏后恢复困难或恢复费用较大的成品,负责施工作业队要设专人进行看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十、已完临近公路或便道的墩台,在路边设置防护栏杆以防止过往车辆碰撞墩台,在墩台身周围一圈木板内衬草袋,并用铁丝绑扎牢固,防止车辆碰撞墩台造成损坏。
十一、要加强对地基与基础、墩台、梁部等分部工程重点部位的日常养护(冬季保温、夏季防热等)。对墩台梁体外露的铁件预埋件,除锈涂油,并外裹塑料薄膜进行保护。
十二、已恢复公路交通的涵洞、跨线桥在醒目位置注明涵洞、跨线桥的净空限高,以防止超限车辆碰挂。
十三、对恶意进行工程成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要求进行损坏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四、未经过验收的成品,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