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集
体奖励办法
在学分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更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拓展个性、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本着“公平竞争、激励先进”的原则,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及种类
第一条 奖励对象:在籍学生、各班级和学生寝室。 第二条 奖励种类及比例:
奖项 名额分配 奖励类别 评奖部门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各学院一名 (特等奖学金) 校级三好学生(一每班一名 等奖学金) 院级三好学生(二每班一名 等奖学金) 院级三好学生(三每班两名 等奖学金) 学业进步奖学金 校级先进班集体 每班一名 各学院一个 学习成绩优秀的典型 学生工作处 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 学生工作处 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二 各学院 成绩排名第三、四名 各学院 学业成绩提高幅度较各学院 大 校级先进班集典型 学生工作处 院级优秀班集体 班级总数的10% 院级先进班级典型 各学院 校级优良学风班级 班级总数的10% 院级优良学风班级 班级总数的10% 文明寝室 校级优良学风班级典学生工作处 型 院级优良学风班级典各学院 型 全校男、女生寝室总数优秀文明寝室典型 各学院 的10%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学生总人数的4% 校级优秀干部典型 学生工作处 校级社会工作积极社会工作实践表现突校学生总人数的3% 学生工作处 分子 出者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 院级优秀干部典型 各学院 院级社会工作积极社会工作实践表现突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 各学院 分子 出者 全校男、女生寝室总数学生工作优秀寝室长 寝室长中工作突出者 的10% 处、各学院 第三条 奖学金的发放。校、院两级奖学金归口学生工作处统一预算、发放。
第二章 评审时间及条件
第四条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各类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定为每年的九月份
第五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审条件 (一)各类奖励评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每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36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绩点为正分。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通过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6、在本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
7、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学生,不能参加各类评奖。
8、不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或虽参加但不提交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被评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
9、没有申报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不能参加各类评奖。
(二)各类奖励具体评定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各学院内为第一名,学分绩点最高,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3.5),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学生的前5%以内。
2、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学分绩点为本班第一名,若第一名被评为特等奖学金,名额空缺不顺延,如出现总学分绩点并列的情况,推荐专业课学分绩点最高的参评;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3),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学生的前10%以内。
3、院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学习勤奋、刻苦,本
学年学习绩点名次原则上列本班第二名,如出现总绩点并列的情况,推荐专业课绩点最高的参评;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5),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10名以内。
4、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学习绩点名次原则上列本班第三、四名,如出现总绩点并列的情况,推荐专业课绩点最高的参评;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5),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10名以内。
5、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学业进步幅度大,学习绩点分名次列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30%以内。
6、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公务且做出一定的成绩;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抓敢管敢干,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乐于为同学们服务;每学年考试考查课(不含任选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15名以内。
7、校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担任社会事务性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开拓性强,卓有成效;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同学中享有一定威望;在体育、文娱方面卓有成效;素质
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20名以内。
8、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评审办法。
9、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评审办法。
10、优秀寝室长:
①能带领全寝室成员,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凝聚力强的良好室风;
②能根据学校、学院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学习; ③寝室所有成员按时作息,无在寝室内抽烟、喝酒、吵闹等不良习惯;
④没有打牌、打架斗殴、使用大功率、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任何《学生工作周报》上有违纪记录的寝室不得参与评比;
⑤寝室干净、整洁,所有日常用品放置整齐,寝室成员个人卫生习惯好,寝室门口无垃圾堆放现象;
⑥素质拓展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30名以内。 第六条 学生集体奖励评审条件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心理健康教育课。
2、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同学之间能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班风良好。
3、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求知欲强;课堂秩序好,班上学习风气浓,没有考试舞弊现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一定成果。
4、全班同学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良好,并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讲究卫生,身体健康。
5、无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6、实际效果好(统计数据以学年度为准)。
①参加学校党校或党章学习小组的学生比例名列前茅; ②重修率低于同年级平均值(必修课和限选课); ③学分绩点高于所在年级的平均值,且学校规定的统考成绩要高于全年级的平均值。
(二)校级优良学风班集体
1、每学期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班级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学风建设措施得力:
①一学期开展了两次辅导员、 任课老师、学生代表联席会议;
②一学期开展了两次与学习有关的主题班会; ③一学期开展了两次与学习有关的各种竞赛活动; ④落实了任课教师帮带制度,且有一定效果; ⑤落实了同学之间的帮带制度,且有一定效果; ⑥切实遵守《教学区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班级学习环境。
3、学风建设效果显著:
①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求知欲强、
课程秩序好,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极少,全学期出勤率90%以上;
②晚自习到位率在90%以上,学习气氛浓,纪律好; ③一学期内无一人次考试舞弊现象; ④一学期必修课整体及格率在90%以上;
⑤在各类级别的竞赛活动中获奖人次多,就业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
(三)文明寝室
1、精神风貌好,内务整洁,获学校、学院文明寝室称号。
2、寝室同学团结互助,气氛融洽,无违纪违规现象。 3、积极参与公寓文化活动。
4、寝室成员没有因夜不归宿、晚归、用大功率电器等受过处分。
(四)院级优秀班集体: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评审办法。
(五)院级优良学风班集体: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由各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领导、团总支、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教师代
表等组成。
第 在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辅导员、班导师召集班级奖励评审小组并邀请部分任课教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确定初选名单,经班级公示后,报各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审核。
2、各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奖励初评名单进行统一评审,经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各学院内张榜公布;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各类奖励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校内各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护校队、公寓自治管理委员会、文体委员会、《晨钟》杂志社、《长沙民院报》编辑部、校广播站、《民院学子家园》网站、《青春心语》编辑部、《公寓之声》编辑部等校级学生组织直接参加校级奖励项目的评选,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寝室长的评定工作由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学院实施。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不可兼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不可兼得;院级优秀学生
干部、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凡参加校级评选的个人或集体奖励的,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和总结,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并提供自评报告和参评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校级先进班集体、校级优良学风班集体、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寝室长等校级奖励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院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院级优秀班集体、院级优良学风班集体、文明寝室、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等院级奖励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十四条 获奖的个人由学校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并将填写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申请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获奖的集体由学校颁发奖金,并授予奖状。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获得奖励的学生,若有违法或违
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院级及以上处分的,立即停发奖金,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缴已发的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用奖金请客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办法》(长院发[2007]74号)文件废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